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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节】
李先生与许女士育有一女小李,离婚后李先生与王女士再婚,王女士带与前夫所生之女小王共同生活。李先生去世后,遗留密云区一号院落房屋及银行存款、公积金等。小李主张小王未与李先生形成抚养关系,无继承权;王女士主张房屋系婚内翻建,属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评析】
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小王与李先生形成了抚养关系,小王不享有继承权。关于一号院落房屋,虽系李先生与王女士婚内翻建,但二人均为非农业户口,王女士不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考虑到王女士参与翻建的贡献,法院酌定北正房三间中两间归王女士继承、一间归小李继承;南倒坐房不宜分割,由双方共用。其他遗产按夫妻共同财产析产后依法继承。
【律师胜诉心得】
作为小李的代理律师,本案核心是"继子女抚养关系的认定标准"。我们重点举证了小王实际与外祖父母共同居住的事实,否定了抚养关系的形成。同时,我们强调了农村宅基地的身份属性,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享有完整的房屋所有权。本案启示:继子女继承权的关键是"长期稳定的共同生活和抚养教育",仅仅是再婚不当然产生继承权;农村房屋继承要充分考虑宅基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限制。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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