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安徽证监局)
来源:安徽证监局
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郑瑞俊、闫柳、奚勰:
经查,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5年12月,公司与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芯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苏州芯璞)共同对公司关联法人合肥鑫丰科技有限公司增资人民币6,000万元;2025年7月,苏州芯璞与公司关联法人合肥万诺康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诺康)签订投资协议,约定苏州芯璞以可转债方式向万诺康提供投资款人民币2,500万元。以上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郑瑞俊、时任财务总监闫柳、时任董事会秘书奚勰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对郑瑞俊、闫柳、奚勰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郑瑞俊、闫柳、奚勰于2026年5月18日15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你们应充分汲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6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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