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经查,你分公司对部分客户申请接入具有子账户功能的外部信息系统尽调管理不到位,对外部信息系统异常情况处理不及时,对使用个别搭建在云服务器的外部信息系统的客户终端信息采集不全,个别客户实际控制关系核查不到位,异常交易回访风险揭示不足。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下同)第五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分公司应当加强外部信息系统接入管理,防范风险。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6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