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级别管辖,主要针对法院审判管辖。审判级别管辖直接对应检察院审查起诉级别,法检两级管辖层级高度匹配,例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必然由对应的市级检察院提起公诉,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则由省级检察院对应公诉。但实务中存在一个极易被辩护律师忽视的关键问题:审判、审查起诉的级别管辖,不能等同于侦查级别管辖层级。即便案件由市级公安机关侦查,后续也可移送基层检察院审查起诉、由基层法院审理,该流程合法合规。正因如此,很多律师对此产生认知盲区。

实务中多数辩护律师并非在侦查阶段介入案件。很多当事人家属在侦查阶段轻信所谓关系、特殊力量,耗费成本疏通关系,最终当事人被依法批捕。家属被虚假承诺误导,直至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阅卷后得知案件量刑可能在十年以上,才委托专业律师介入。这就导致绝大多数律师的办案节点集中在审查起诉、一审甚至二审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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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类案件介入后,律师通常会重点审查一审基层法院是否具备审判管辖权、案件是否应当提级至中级法院审理,紧扣《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展开审判级别管辖抗辩,却普遍忽略回溯审查侦查阶段的级别管辖合法性。而侦查管辖层级违法,直接导致全部侦查行为程序违法,是核心的程序辩护突破口。辩护人接收案件阅卷后,梳理管辖问题时,不能仅关注审判管辖、指定管辖,必须同步核查侦查层级管辖的合规性。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侦查辖区内普通刑事案件;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涉外、经济、集团、跨区域六类案件中的重大案件。

该条款的核心关键在于“重大案件”,并非上述六类案件均需市级公安机关管辖,仅当案件属于六类范畴且构成重大案件时,县级公安机关才无侦查权限。若此类重大案件由县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属于明确的程序违法。在刑事辩护中,程序性辩护的实务价值极高,尤其适用于无罪辩护案件的“以打促谈”策略,该策略在职务犯罪、集团性犯罪案件中适用率高、实操成功率高。事实、证据类辩护要点存在极大自由裁量空间,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没有绝对唯一的评判标准,公检法可自主解读、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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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违法问题属于非黑即白、无裁量空间的硬性问题,一旦查实,办案机关无法推诿变通,能够有效倒逼控辩审三方协商,为当事人争取量刑优惠。但需要明确,轻微程序瑕疵不具备辩护价值,例如扣押清单见证人未签名、事后补签等细微问题,属于无关紧要的程序瑕疵,办案机关不会采信该抗辩,仅会认定律师无端抗辩、胡搅蛮缠。唯有侦查级别管辖违法这类既成事实、无法补正、根本性的程序违法,才能作为有效抓手。该类瑕疵一旦固定,无法通过后续程序补正,是辩护人以打促谈、掌握案件主动权的核心筹码,也是绝大多数律师极易遗漏的极致辩护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