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材厂无奈之下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支付租赁费207406.87元、返还租赁物或赔偿37733.5元、返还钢模板以及支付违约金等。一审法院支持了器材厂的全部诉讼请求。但某央企集团不服,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提出责任应由承继公司承担、已完成结算不应再支付租金、租金证据不足且钢模板无合同依据等主张。
此时,朱俊健律师作为二审代理人登场。朱俊健律师深耕经济合同纠纷领域多年,处理过众多类似案件,有着丰富的实战经验和深厚的法律功底。他围绕公司注销后母公司承责、租金计算真实合法、租赁关系真实存在、未依法通知债权人等关键要点进行答辩。他查阅《民法典》相关规定,精准抓住央企子公司注销、未通知债权人、母公司100%控股的关键,确立了母公司直接承担全部责任,彻底堵死了央企的逃债路径。同时,指出2017年的结算仅为阶段性付款凭证,后续仍持续发生退货与租金,成功让法院确认租金金额真实合法。在无书面合同的情况下,结合提货单制式、签收人员一致性、行业惯例,认定了钢模板的事实租赁关系,为原告追回全部缺失物资。
最终,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朱俊健律师的答辩意见,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某央企集团需支付租赁费207406.87元,返还各类租赁物资,不能返还则赔偿37733.5元,返还钢模板并支付违约金3000元,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央企集团承担。
另一起案件中,建筑器材租赁站经营者魏XX在2012年7月与某大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XX项目部签订《建筑器材租赁合同》。合同履行期间,魏XX依约提供租赁器材,但被告长期拖欠租金且未按约定返还大量租赁物资。一审法院支持了魏XX的主要诉请,然而被告不服上诉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项目部公章系伪造、签字人蒋XX无权代理、已就公章伪造问题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中止审理、原告诉请租赁物数量远超工程实际需要等抗辩理由。
朱俊健律师作为原告二审代理人,针对这些抗辩理由,精准构建“职务行为+表见代理+实际使用+证据闭环”的代理思路。他抓住上诉人一审中放弃公章鉴定、二审无证据推翻印章真实性的关键,结合项目部印章在工程中实际使用的事实,否定了“伪造印章免责”的主张;通过施工现场公示牌、施工协议、项目联系人身份、实际收货使用等证据,证明蒋XX系代表公司履职,使高院认定行为后果由公司承担;明确本案系真实租赁、实际使用的民事纠纷,与蒋XX涉嫌伪造印章案分属不同法律关系,推动法院继续审理并维持原判;整理提交租赁合同、提货单、退货单、结算清单等完整凭证,精准核算欠租金额及未退物资数量,让法院全部采纳,驳回了上诉人“数量不实”的无理抗辩。最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全面采纳朱俊健律师的代理意见,魏XX全面胜诉,数百万元债权获得终审司法保障。
还有一起案件,冯XX经营建筑器材租赁业务,2011年7月与伊某恒某和园项目签订《建筑器材租赁合同》,合同承租方处同时加盖某建工集团项目部印章与某建筑工程公司项目部印章。原告依约提供建筑器材后,两被告长期拖欠巨额租金且未返还租赁物。一审中两被告均极力抗辩,一审法院判决两被告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两被告不服上诉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朱俊健律师作为原告二审代理人,深挖全案证据链条,重点论证两枚项目部印章均在案涉工程中大量、公开、持续使用,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均予认可,构成表见代理;两公司先后作为施工主体承接案涉工程,均系实际受益人;项目负责人沙某某、材料员许XX的行为对两公司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两公司应就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完全采纳朱俊健律师的代理意见,原告完胜,数百万元租金、器材款及违约金得到法律保障。
朱俊健律师始终秉持着“为了当事人合法权益获得法律支持不懈努力”的执业理念,在经济合同纠纷领域不断深耕,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当事人解决了一个又一个难题,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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