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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2026年第4期要目

1.通用人工智能法律规制:理论检视与规范续造

高志宏

2.司法中概率方法应用的法哲学思考

吴旭阳

3.律典注释:清代律典张力的技术纾解

姜翰

4.比例原则审查强度设定模式的转型

李海平

5.假想防卫的体系性解释

黄忠军

6.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构造重构

熊波

7.作为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的同意及其规则体系

——以私法自治原则为根据的价值展开

谢潇

8.论风险负担规则适用后的返还清算

范雨洋

9.公司财务信息强制公示论

丁勇

10.刑事涉案财物处置措施的体系性解析与重塑

林艺芳

11.环境犯罪量刑中生态修复与认罪认罚制度的衔接

张锋

12.我国社会救助立法的反思与完善:以“人的尊严”理念为导向

王健

1.通用人工智能法律规制:理论检视与规范续造

作者:高志宏(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学院)

内容提要:通用人工智能作为新质生产力的代表,呈现出技术迭代和风险迭代双重叠加的新趋势,对现有法律规范、法律体系和法律秩序带来挑战,导致传统治理理念、治理模式和治理规则陷入困境。面对通用人工智能风险,我国应采取激励式监管模式,形成技术先行、伦理协同、法治兜底的综合治理范式,倡导企业自律、行业自治、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多元治理模式。通用人工智能在立法上主要涉及风险立法抑或体系立法、分散立法抑或统一立法、软法抑或硬法等争议,但宗旨是解决通用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成果法律属性及可问责性三个关键问题。从规范因应角度看,应健全算法透明和可解释规则、“安全港”规则、披露义务规则、侵权判断规则、投诉规则等具体制度。

关键词:通用人工智能;法律机制;综合治理范式;人工智能立法

2.司法中概率方法应用的法哲学思考

作者:吴旭阳(厦门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概率作为科学的代表性方法,在人们的认知与决策过程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并在法哲学方面为规律、规则、不确定性与风险等问题的研究提供了部分理论基础。概率方法在鉴定等科学证据中具有较为明显的优势,但在司法证明环节获得的认可有限。就专业性和复杂性而言,概率合取的乘积模式在理论上存在争议,且易因过度强调整体概率而遗忘个体,忽视自由意志的抉择,同时具有一定的主观性。概率方法在司法领域中应用时,需要符合公平正义及合法性的要求,在错误风险承担的法律政策方面需要考虑无罪推定、排除合理怀疑等问题。因此,需要讨论概率的种类及其适用人群的限制,思考计算的限制和道德因素的介入,重视裸统计概率的分量,在整体层面上考虑“逼真性”“似真性”,以及整体解释/最佳解释论等更适宜的视角。

关键词:概率;概率方法;司法证明;事实认定

3.律典注释:清代律典张力的技术纾解

作者:姜翰(吉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清代,伴随官方的律典编纂,逐渐形成了以律注为核心的注释体系。律典注释作为一种立法技术,其目的在于化解律典自身的双重张力。律典是国家统治正统的象征,作为“常经”不得轻易改动,这与律典要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需求产生了第一重张力;对律典简约的追求造成了条文的高度抽象与概括,给司法实践中条文的理解带来了挑战,构成了律典的第二重张力。与之对应,修订注释成为律条演变的主要方式,律典注释成为律条解释的主要载体,由此有效平衡了律典稳定性与灵活性、简约性与适用性,实现了律典张力的技术纾解。在晚清修律时,根源于律典体例的重构,以及律典注释向法律解释的转变,律典注释消亡。对清代律典注释的考察,亦能在当前法典化背景下,为传承中国古代法典化理念与技术,构建自主法典化知识体系提供宝贵的智识资源。

关键词:清代法制;律典编纂;律典注释;立法技术

4.比例原则审查强度设定模式的转型

作者:李海平(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内容提要:结果—过程分离型比例原则审查强度是目前我国比例原则审查强度理论的基本模式。这一理论实现了比例原则的类型化和精细化,但也面临着结果审查与过程审查分离悖谬,权限分工与权利规范基础错配,回应不确定风险力所不及的困境。结果—过程融合型比例原则审查强度具有法律规范基础,可以满足兼顾权利保障和尊重被审查机关自主空间的需要,是比例原则审查强度理论的发展方向。结果—过程融合型比例原则审查强度由审查对象、审查强度层级、审查强度层级选择等制度构成。在审查对象方面,结果—过程融合型比例原则审查强度的每个层级均包含结果审查和过程审查,并将过程审查融入结果审查之中。在审查强度层级上,宽松、中度、严格的审查强度层级主要根据结果审查的论证标准加以区分,分别适用高度盖然性论证标准、优势论证标准和排除合理怀疑论证标准。审查强度层级的选择,须在综合考量权利规范类型、权利干预强度、风险等级三个参数的基础上进行。

关键词:比例原则审查强度;结果—过程分离型审查;结果—过程融合型审查

5.假想防卫的体系性解释

作者:黄忠军(深圳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由于成立故意是否以不法意识为必要的规范立场不同,我国在假想防卫体系性解释上并不能对德日刑法的理论方案进行机械拼接或本土转换,且德日刑法理论为了假想防卫体系性解释结论的妥当性而对罪责说规范立场的偏离,也反证了我国故意说的规范立场更具合理性。基于故意说的规范解释立场,假想防卫解释结论的合理性不再是体系论上的问题,但阶层功能维系与体系逻辑自洽之间无法调和的结构冲突致使三阶层犯罪论的体系性解释方案并不可取;以消极构成要件要素论为基础的两阶层犯罪论体系本身存在重大缺陷,其在假想防卫解释论上的体系性优势也被故意说的实质内容所消抵;而我国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不仅能够逻辑自洽地解决假想防卫的体系性解释问题。结合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回归单一正犯体系的规范解释路径,假想防卫恶意参与的行为定性与罪刑均衡难题也能得到妥当处理。

关键词:假想防卫;不法意识;阶层体系;犯罪构成;单一正犯体系

6.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构造重构

作者:熊波(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内容提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信息自决权法益是一项概括化控制权。信息自决权不应当细化为信息内容控制(权)的法益构造,否则其较易被转化为抽象秩序法益观。忽视个人信息对象要件的社会属性,同时也违背了刑事违法性判断的相对独立性原理。在刑法教义学层面,信息自决权法益具有基础性法益地位,其控制权的法益构造应当是一种信息危险控制权,是一种相对控制权,是就不特定性和扩散化的信息危险情节予以刑法规制,以实现信息内容控制和信息流通利用的平衡性保护。对于信息自决权的信息危险控制的法益构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当排除信息自决权的抽象危险控制构造,塑造个人信息关联的人身财产安全具体危险控制构造,并重点围绕人身财产安全的个人信息危险控制、专业技术化个人信息危险控制等方面,构建被害人同意的信息危险控制法益阙如构造。

关键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信息自决权法益;信息危险控制权的法益构造;被害人同意

7.作为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的同意及其规则体系

——以私法自治原则为根据的价值展开

作者:谢潇(重庆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对我国民法而言,在法律行为效力规则体系视角下,同意(或曰第三人同意)构成“需要同意的法律行为”之生效要件。同意具有辅助性法律行为与单独行为之性质,构成需要受领的意思表示,系属享有主管权的第三人所为之形成权行使行为。在私法自治原则视阈内,同意并非背于私法自治原则的制度,而系迂回实现私法自治原则价值之手段。与此同时,就私法效果而言,同意可以被区分为“补正他人私法自治行为效力的同意”与“赋予他人行为私法自治效力的同意”。而以同意的发生时间为标准,同意亦可被区分为“允许(事前同意)”和“追认(事后同意)”。第三人同意可以介入的法律行为包括合同与单独行为,而同意抑或拒绝同意的意思表示原则上应当向需要同意的法律行为中的一方当事人发出。此外,同意奉行形式自由主义,第三人实施同意行为无需根据需要同意的法律行为所应具备之方式为之。

关键词:同意;需要同意的法律行为;私法自治;第三人;追认;允许

8.论风险负担规则适用后的返还清算

作者:范雨洋(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风险负担规则在给付障碍法中占据重要地位,其立基于双务合同牵连性原理,意在调整对待给付风险的具体分配。风险负担规则适用后作为狭义之债的对待给付义务消灭,作为广义之债的双务合同关系仍然存续。任意一方当事人均可能在风险负担规则适用后请求债务的清理结算,就此存在“风险负担+不当得利”与“风险负担+合同解除”两种可能的解释方案。尽管风险负担规则的确立与源自罗马法的“目的不达返还诉权”紧密相关,但风险负担场合中的返还关系非属给付目的不达型不当得利,亦没有适用或者准用不当得利规则的必要,故“风险负担+不当得利”的解释方案不足为我国法所采。风险负担规则与合同解除规则均源自当事人缔约时的应有合意,通过两者的前后衔接,“风险负担+合同解除”的解释方案可以圆满处理风险负担规则适用后的返还清算问题;除衔接关系之外,风险负担规则与合同解除规则还进一步展现了反射关系的规范关联形态。

关键词:风险负担;返还清算;不当得利;合同解除

9.公司财务信息强制公示论

作者:丁勇(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公司法一直采取不强制公司公示财务信息的立场,理由主要在于财务信息强制公示仅是证券法对上市公司的要求、债权人应通过市场机制获得信息且已享有资本管制保护、强制公示会损害公司私密性而造成竞争劣势以及不符合成本收益原则等,但这些理由均值得反思。在公司应否公示财务信息的基本立场上,应平衡股东利益与债权人利益而选择公示。股东有限责任需要法律上的对价以平衡对债权人造成的不利,美国将这一立法责任转嫁给市场有其客观原因,但徒增交易成本且无法真正避免不公,更不符合我国国情,而资本管制也无法为股东有限责任提供充分对价,这正是大陆法系国家在资本管制的同时一直要求公司公示财务信息的原因。我国公司法虽坚持大陆法系的资本管制却忽视了财务信息公示这一必要补充,不强制公示在世界范围内都属少数,也与世行营商环境评估要求不符。在公司应如何公示财务信息的具体构造上,应平衡公司竞争利益与债权人的知情利益,按公司规模区分公示要求,合理减免对中小微公司的公示要求,在有效降低公示成本的同时获得高收益。公司财务信息公示可真正以“资产信用”弥补“资本信用”的不足,两者相辅相成,共同平衡股东、公司与债权人三方利益。

关键词:公司财务信息公示;股东有限责任;资产信用;债权人保护

10.刑事涉案财物处置措施的体系性解析与重塑

作者:林艺芳(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追缴、责令退赔、返还和没收是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的四大措施。结合相关规范和实践情况可以发现,上述措施存在标的物范围不周延、实施方式不明、衔接机制模糊等体系性问题。这些问题根源于刑事涉财产判项审判范畴与执行范畴不清,以及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相关规定贯通不足。对此,应当对刑事涉财产判项的执行权配置进行系统性优化,并在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相关规定有效贯通的前提下,对刑事涉案财物处置措施体系进行重新厘定,将处置措施种类限缩为没收与返还两种,扩充处置措施标的物范围并明确衔接机制。

关键词:刑事涉案财物处置措施;追缴;责令退赔;返还;没收

11.环境犯罪量刑中生态修复与认罪认罚制度的衔接

作者:张锋(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生态环境损害的公共性和不可逆性决定了恢复性司法只能作为补充机制,而非替代传统刑罚的手段。环境犯罪办案实践中,生态修复与认罪认罚从宽的衔接存在无关联、独立的酌定量刑情节以及融合量刑情节三种模式。融合量刑情节衔接模式将认罪认罚视为酌定量刑情节,并将生态修复看作“认罚”的构成要件,该模式在生态修复责任和认罪认罚的衔接中更具理论周延性和实践可行性。但这一模式也存在诸如缺乏具体标准、衔接规则阙如、检察机关功能定位不清、生态修复进程延误刑事诉讼进程等问题。为此,应当明确“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的具体标准,细化生态修复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衔接规则,发挥检察院在二者衔接中的主导功能并强化权力制约,缩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时间,并建立通报机制。生态修复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衔接应当在不削弱刑法惩罚功能的前提下,合理发挥激励行为人修复环境的作用,实现司法正义与环境正义的平衡,以高质量环境司法推进环境治理现代化。

关键词:环境犯罪;生态修复;融合量刑情节模式;认罪认罚从宽;恢复性司法

12.我国社会救助立法的反思与完善:以“人的尊严”理念为导向

作者:王健(中南大学法学院、中南大学人权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社会救助制度与宪法上“人的尊严”理念密切相关。传统社会救助以消极维持受助者最低限度的生活需要为目的,并不重视对受助者的尊严保障,存在尊严忽视的倾向。随着宪法上“人的尊严”理念之确立,现代社会救助已超越消极的贫困预防与治理,逐渐朝向保障受助者生存尊严以及提升自助能力与生活水准方向深化,进而发展出一套更全面更细致的“尊严保障型”救助规则。然而,我国社会救助立法总体仍存在诸多忽视乃至减损受助者尊严的规则,突出表现为受助者缺乏权利主体地位、协助受助者自助规则滞后以及社会救助标准明显偏低等方面。保障受助者最低限度的生存尊严,是我国社会救助立法现代化任重道远的重大课题。为积极将我国社会救助立法往“尊严保障型”方向修正,救助对象应从“救助客体地位”迈向“权利主体地位”,救助方式应从“物质填补”转向“物质+服务型协助”,救助标准应从“最低生活保障”朝向“基本生活保障”。

关键词:人的尊严;社会救助立法;尊严保障型

《法学》是华东政法大学主办的中文法学类期刊,也是全国为数不多的法学理论类月刊,创刊于1956年。本刊已逐步形成“紧贴现实发展、冲击法学前沿、反对无病呻吟、彰显学理深度、论证严谨规范、文字清新易懂”的用稿特色。

责任编辑 | 郭晴晴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毛琛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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