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可能被他人申请撤销‌,导致商标专用权丧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具体后果与流程如下:

撤销申请启动‌

第三方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提交撤销申请,商标局受理后会通知商标注册人。

限期举证‌

商标注册人需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在撤销申请日前三年内的有效使用证据,或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证据不足则撤销‌

若未按时提交证据、证据无效且无正当理由,商标局将作出撤销决定,该商标专用权终止。

商标权失效影响‌

撤销决定生效后,商标权自始无效(恶意注册除外),原注册人不再享有专用权,他人可自由申请相同或近似商标。

什么算“有效使用”?

商品包装、标签、说明书上使用商标

销售合同、发票中体现商标及商品

广告宣传(如网络广告、电视、报刊)

展览会、博览会现场展示

服务场所、服务单据、官网等服务类使用

注意:仅商标转让、许可协议、注册信息公布、象征性使用等,‌不被视为有效使用‌。

正当理由可免责

若因以下原因导致未使用,可免除撤销风险:

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疫情)

政府政策限制‌

破产清算‌

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权人的正当事由

建议企业定期保留真实、完整的商标使用证据,防范“撤三”风险,维护品牌资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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