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养宠物成为很多人的生活常态,但宠物随心跑动、猫狗打斗引发的意外纠纷屡见不鲜。很多人误以为宠物小打小闹无需担责,实则不然,疏于看管宠物致人受伤,饲养人必须依法担责。近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特殊的宠物伤人侵权纠纷案,店主因未管好自家猫咪,导致路人受伤,最终被判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
2025年8月14日下午,市民李女士带着自家小狗前往钦北区某小区某商铺选购五金用品。当时,李女士的小狗安静待在店门口,全程没有主动挑衅、惊扰其他动物。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商铺店主王先生饲养的家猫突然从店内窜出,径直冲向小狗,当场与小狗厮打起来。
眼看两只宠物激烈争斗,为避免自家小狗受伤,李女士立刻弯腰上前抱起小狗制止冲突。混乱过程中,窜动打斗的猫咪不慎将李女士的右小腿抓伤,伤口当场破皮出血。受伤后,李女士第一时间前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处理伤口,根据防疫治疗要求,先后五次接种狂犬疫苗,累计花费医疗费2797元,整套治疗流程于2025年9月11日全部完成。
治疗结束后,李女士返回商铺找到王先生协商赔偿事宜。面对实际产生的医疗费用,王先生仅愿意赔付500元,远不足以弥补李女士的损失,双方僵持不下、协商无果。无奈之下,李女士当即报警求助。民警抵达现场后调取店铺监控,完整还原了猫咪窜出打斗、误伤李女士的事发全过程。因双方始终无法达成调解,民警告知双方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女士一纸诉状将猫主人王先生起诉至钦北区法院,请求判令对方赔偿医疗费2797元、营养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
庭审中,王先生辩称,其不承认自家猫咪致伤原告。他提出,监控视频并未清晰拍到猫咪抓伤李女士的画面,且常规猫抓伤口多为连贯爪痕,而李女士的伤口形态不符,大概率是被店门口堆放的铁线刺伤,与猫咪无关。同时,王先生辩称事发时自己已及时制止猫咪打斗,已尽到管理义务,李女士自行接种疫苗的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诉求均不予认可。
钦北区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承办法官逐一核查监控视频、医疗收费票据、报警记录及双方庭审陈述等全部证据,依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证据规则,结合事发时间、场景、就医记录等完整链条,依法认定李女士的伤情系王先生饲养的猫咪所致,二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王先生作为猫咪的饲养人和实际管理人,长期将宠物猫放养在店铺内,未采取笼养、拴系等任何安全管控措施,放任宠物随意窜动、主动挑衅打斗,是本次伤人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侵权责任。与此同时,李女士携带宠物犬外出,未按规定使用牵引绳,且在宠物突发冲突时处置方式欠妥,未能有效规避风险,自身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可以减轻对方的民事责任。
综合考量案件起因、事发经过、双方过错大小等全部案情,法院依法酌定王先生承担70%民事责任,李女士自行承担30%民事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王先生赔偿李女士医疗费1957.9元。对于李女士主张的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饲养宠物并非单纯的个人爱好,更是法定的管理责任,宠物饲养人必须对宠物行为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本案中,王先生未履行宠物安全管理义务,无任何防护措施放任宠物自由活动,是事故主要过错方,理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李女士未文明规范遛宠、应急处置不当,存在次要过错,法院据此划分责任比例。
法官提醒
广大市民饲养猫狗等宠物时,务必树立“养宠必负责”的意识,严格遵守文明养宠相关规定,公共场所遛狗必牵绳,家养猫咪做好笼养、围挡等防护措施,杜绝宠物随意窜动、打斗伤人,从源头规避邻里纠纷、侵权纠纷。
如若发生宠物致伤意外,当事人要第一时间就医,并妥善留存监控录像、医疗票据、报警回执等核心证据,优先友好协商化解矛盾。协商未果的,可通过诉讼方式依法理性维权。希望广大饲养者自觉规范养宠行为,严守管理底线,共同营造安全、和谐、文明的居住和公共环境。
转自 | 广西高院
【2026年第8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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