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打官司的人越来越多,大部分人打官司都要请律师。然而,律师这也良莠不齐,当事人被律师坑了例子也不少。有的当事人被自己请的律师坑,花钱买气受。也有点被对方的律师坑,对方使用非法手段,让自己中圈套。我帮被骗得倾家荡产的败家婆娘打官司,就两种情况都遇到过。如果谁不幸被律师坑了,也不要打掉牙齿往肚里吞,而是要大胆投诉他们。我是吃一堑长一智,第一次被坑了白花钱,第二次则对坑我的律师穷追不舍,现在还在投诉中,坚决投诉到底。我把这经过写出来,和大家分享。

我的败家婆娘王XX被三亚路益公司的于XX等引诱去“合伙”,损失了两百多万元。于XX等根本没有真正出资,“合伙”的钱都“亏”光了。因为于XX阻挠,根本没法清算。2023年,王XX请律师发起一次诉讼,就被坑了。请来的吴律师水平虽然不怎样,却跟王XX说如果他代理这官司,十有八九能赢,先把代理费赚到手再说。结果上庭,被于XX请来的海口知名律师陈长奋、陈莹引诱提出做财务司法鉴定,鉴定费用竟然高达20万元。我因为王XX这案子不但积蓄全无还欠了不少债,支付不起这天价鉴定费,只得撤诉。

说实话,王XX请来的律师在这次官司中表现得真的一塌糊涂,然而代理费照收不误,因为没签署风险协议的,我竟然投诉无门。

发现请律师不靠谱,我干脆辞职跟这事,竟然发现王XX转到路益公司的合伙资金中,有近40万被直接从柜员机取走去向不明。不用说,这些资金是被实际控制路益公司的于XX侵占了,否则现在电子支付这么方便,谁会无事找事去取现金?我就做王XX的诉讼代理人,另案起诉于XX侵占合伙资金。

陈大律师谎称于XX不知案涉资金下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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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大律师谎称于XX不知案涉资金下落

(2025)琼0271民初12316号案开庭,于XX不敢出庭,还是让陈长奋、陈莹全权代理。陈大律师一口否认于XX取款,故意撒谎说取款发生之前于XX已经把路益公司银行卡和U盾寄给了王XX,于XX没有银行卡不可能取到现金的。为什么我这么肯定陈大律师是故意撒谎呢?因为我仔细查看过2023年诉讼的笔录,在那次诉讼中,他们一伙是于XX只是把U盾寄给王XX,而且时间是在于XX取现金后。因为那次诉讼我没有参与的,陈大律师以为不知道其中细节,撒起谎来有恃无恐。然而,陈大律师的谎言最后却被我戳穿,因为我发现期间有于XX持卡到成都取款的流水,证明当时银行卡在他手上。陈大律师没法回应质疑,核实笔录时把于XX否认取款改成“于XX说记不清楚。”庭后,于XX不得不承认取现金但谎称应用于合伙,却拿不出任何证据。

陈大律师谎称取款发生之前于XX把银行卡给了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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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大律师谎称取款发生之前于XX把银行卡给了王XX

我揭穿陈大律师的谎言可真不容易,如果不是于XX露出破绽刚好让我发现,陈大律师这样撒谎就死无对证了。我揭穿陈大律师谎言之后,法官却对此不知可否,甚至不让陈大律师解释一下故意撒谎的原因,就让双方继续就其他话题辩论。

证明陈大律师故意撒谎的2023年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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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陈大律师故意撒谎的2023年笔录

我不想放过他们,庭后查看相关法律法规,在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3条说: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原来在法庭上撒谎应该受到处罚的啊。于是,我一边打官司,一边写举报信举报陈大律师在法庭上虚假陈述。这官司打得很魔幻,一审二审王XX都输掉。投诉律师也非常不顺利,在一审二审法庭投诉都石沉大海。不过,我也因病成医,对投诉律师一系列过程有了充分的了解。

如果律师违反法律或者最高法院法规的,比如违反《律师法》、《民事诉讼法》、最高法院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属于违法行为,可以直接向法官投诉。如果只是违反《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的,则只能向律师协会投诉。很多律师事前乱许诺,代理费拿到手之后,庭上表现一沓糊涂,庭后溜之大吉,其当事人非常不满,就不能向法院投诉而是向律师协会投诉。

不过,律师协会是律师的家而不是当事人的家,要在那里投诉律师也不容易。比如我投诉陈大律师故意虚假陈述,律师协会答非所问地来个回复“修改笔录不违规,不予立案”,就当投诉流程结束了。

律师协会受司法局管辖,如果对律师协会的处理不服,可以继续向司法局投诉。我现在已经向海口司法局投诉陈大律师,目前这事司法局正在处理中。

如果最后对司法局的处理还不满意,还能进行下一步处理吗?可以的,至少还有两个选项:一、向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二、对作出不满意决定的司法局发起行政诉讼。

总之,国家给很多途径我们维权,如果违反法纪的律师没有受到处理,我们可以穷追不舍在,直到他们受到应有处罚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