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早前(4月24日)消息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发布关于开展“江西明骏”案 第一次退赔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经汇总

目前江西明骏案

受损集资参与人

总人数为6637人

深圳分公司受损集资参与人

人数为118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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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如下

关于江西明骏实业有限公司(含赖达雄及有关分公司涉案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简称“江西明骏”案),各涉案地法院分别就刑事判决中涉财产部分立案执行,目前已处置部分涉案财产。为及时维护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将对已执行到位的涉案资金进行第一次退赔,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退赔对象

经汇总,目前江西明骏案受损集资参与人总人数为6637人(详见附件1),具体明细如下:

1. 深圳分公司受损集资参与人人数为1187人;

2. 江门分公司受损集资参与人人数为190人;

3. 顺德分公司受损集资参与人人数为47人;

4. 中山分公司受损集资参与人人数为283人;

5. 珠海分公司受损集资参与人人数为116人;

6. 东莞分公司受损集资参与人人数为33人;

7. 广州分公司受损集资参与人人数为3172人;

8. 禅城分公司受损集资参与人人数为253人;

9. 河源分公司受损集资参与人人数为145人;

10. 惠州分公司受损集资参与人人数为786人;

11. 厦门分公司受损集资参与人人数为425人。

二、受损金额确定标准

本案集资参与人损失为实际损失金额,即已经兑付的金额(本金和利息)予以扣除。注意:无实际损失金额的集资参与人不纳入退赔范围。

三、退赔原则

统一退赔,退赔比例按照“个人退赔金额与全案退赔总金额比值”确定。由主办地法院确定统一比例后汇款至各涉案地法院,再由各涉案地法院分别进行退赔。

四、退赔方式

银行转账。以退赔集资参与人本人(或继承人)在境内开设的I类银行账户储蓄卡作为收款账户。

五、信息采集

(一)信息采集工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动,至2026年7月23日截止。由于涉及人数众多,信息采集均采取线下邮寄材料方式(注意:不接受现场交接材料),请首先确认您参与非法集资的对应分公司,并按照附件3《江西明骏案信息采集及异议申请邮寄地址》对应邮寄资料。需邮寄的具体资料如下:

(1)集资参与人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集资参与人本人银行卡正反面复印件;

(3)收款账户确认书(详见附件2)。每份材料均需集资参与人本人签字且捺印。

(二)重要提示:

1.身份证号码如有变更、注销了重复的身份证、更名等情形,需邮寄如下材料:

(1)本人变更身份证明材料(公安机关开具);

(2)本人收款账户确认书(详见附件2);

(3)本人新、旧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4)本人银行卡正反面复印件。每份材料均需集资参与人本人签字且捺印。

2.集资参与人已死亡需由继承人代领款项的情形

继承人只有一人的,需邮寄如下材料:(1)继承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2)亲属关系证明(需村委会或居委会盖章);(3)集资参与人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开具);(4)证明继承权的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5)继承人银行卡正反面复印件;(6)收款账户确认书(详见附件2)。每份材料均需继承人签字且捺印。

继承人两人及以上的,除提交上述六份材料外,仍需全体继承人协商推选一人对接本案领取退赔款项工作,且需提交情况说明(需写明所有继承人均同意由xxx代为领取江西明骏案退赔款项,各继承人均需签名捺印)。不接受全体继承人出具的未经公证或未经生效判决确认的财产继承协议。

3.提交银行收款信息前,请确认银行账户不存在被冻结、被限制收款金额、休眠状态等无法收款等情况,否则将无法收取款项。

六、特别提示

1.因涉案财产处置周期较长,信息采集和汇总均需要时间,公告期届满后,请各集资参与人保持耐心,并注意防范各类诈骗,司法机关不会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要求集资参与人提供短信验证码、银行账号、密码等个人信息,不会提出转账、验资、代管、交费等要求;

2.本公告所附附件1《“江西明骏案”退赔人员名单》经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由各涉案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予以确认。若您不在退赔人员名单中或对本人受损金额有异议,请您确认参与非法集资的对应分公司,按照附件3《江西明骏案信息采集及异议申请邮寄地址》对应邮寄资料。注意:公告期满,不再受理异议申请。邮寄的异议材料应做到理据充分、证据完整,便于审计机构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将会加入到退赔人员名单中参与退赔。需邮寄的资料如下:(1)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2)如果身份证变更过,则提供变更身份证明材料(公安机关开具);(3)江西明骏案异议说明情况书(详见附件4)(4)本人所有投资合同、收到利息的流水。每份材料均需集资参与人本人签字且捺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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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案相关公开信息均以公告形式发布,请通过官方渠道获取权威信息。对于捏造或传播不实信息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南方都市报(nddaily)、深圳大件事(nandusz)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