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陕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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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国证监会正式将每年5月15日设立为“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七年来,这一制度安排已成为凝聚市场共识、传播理性投资文化、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载体。

一、卖者尽责:筑牢市场诚信的第一道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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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发行人而言,“尽责”的核心在于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信息披露是资本市场的生命线,发行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全面披露经营状况、财务数据、风险因素等重要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尽责”体现在规范治理和诚信经营,健全内控,完善治理结构,严格履行承诺,切实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坚决杜绝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通过提升经营业绩和现金分红等方式回报投资者。

对于中介机构而言,“尽责”意味着当好资本市场的“看门人”。中介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审慎核查验证,严守适当性管理关口,从源头防范侵害投资者权益行为。

卖者尽责”不是空洞的口号,而是具体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只有所有市场主体都恪尽职守、诚信经营,才能为投资者创造公平、透明的投资环境,从根本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买者自负:树立理性投资的正确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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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者自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也是资本市场成熟的重要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这一规定并非弱化投资者保护,而是在明确权责边界的基础上,引导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

理解“买者自负”,首先要认识到投资必然伴随风险。资本市场本质上是风险定价市场,收益与风险始终成正比,股票波动是资本市场的常态。没有只涨不跌的市场,也没有只赚不赔的投资产品,投资者在追求收益的同时,必须清醒认识到潜在风险。

理解“买者自负”,核心在于提升自身投资能力。投资者应当主动学习资本市场知识,了解市场规则和产品特性,摒弃投机心理,克服盲目跟风、追涨杀跌的非理性行为,树立价值投资、长期投资、理性投资的理念,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做出理性选择。

理解“买者自负”,关键在于强化风险自担意识。正常市场波动带来的投资损失属于应当自行承担的市场风险,不能将投资亏损简单归咎于市场或他人,更不能采取非理性方式维权。要树立“风险自担、盈亏自负”的意识,理性看待投资盈亏,既要享受投资成功的收益,也要承担投资失败的损失。

需要强调的是,“买者自负”绝不意味着“自认倒霉”,更不意味着市场主体可以免责。其前提是“卖者尽责”,若卖者未能尽责,存在欺诈、误导等违法违规行为,投资者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厘清边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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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许多投资者往往难以区分正常投资风险与违法侵权行为的界限,这也是导致非理性维权的重要原因。正确区分二者,对于引导投资者理性维权、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正常投资风险,是指由于市场本身的不确定性、公司经营变化、行业周期波动等客观因素导致的投资损失,具有普遍性、客观性和不可避免性。违法侵权行为,则是指市场主体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主观性和危害性,对于这类行为造成的损失,投资者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投资者理性维权应当做到:增强法律意识,通过法定途径解决;注重证据收集,保存相关材料;理性表达诉求,不扰乱市场秩序;合理预期维权结果,充分了解诉讼风险成本。近年来,我国投资者维权机制不断完善,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等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加便捷高效的维权渠道,投资者应当善于运用这些制度武器,依法理性维权。

四、归位尽责:共建资本市场良好生态

“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相辅相成、辩证统一。“卖者尽责”是前提基础,“买者自负”是结果要求。只有卖者尽到责任,买者的自负才有公平基础;只有买者树立风险意识,才能倒逼卖者更好履职。

构建权责清晰、归位尽责的市场生态需要各方共同努力:监管部门要加强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发行人、上市公司要诚信经营,规范运作,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中介机构要勤勉尽责,当好资本市场“看门人”;投资者要提升专业素养,理性投资、依法维权。

投资者保护不是“保赚不赔”,而是通过完善制度、加强监管、普及教育,让投资者在公平环境中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让我们以“5・15”为契机,弘扬“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理念,各方找准定位、履行责任,共同构建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生态。(陕西煤业证券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