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同居期间的经济往来,在感情破裂后常引发返还纠纷。比如一对恋人同居三年,男方给女方转款100万,其中包括45万的宝马车,分手后男方要求返还,女方称是赠与。

法院认为,以恋爱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是附条件的,女方反悔无法结婚,判决返还8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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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案例中,法院的判决标准各有不同。有的案例里,双方同居近三年,相互转账频繁,扣除具有特殊意义的转账(如520、1314元)和共同生活开支后,法院酌情判决返还部分款项。

比如有一对情侣,男方转账多于女方,但女方无法证明多转的部分用于共同生活,法院结合同居时间和开支情况,判决返还121000元。

还有的案例中,男方起诉要求返还同居期间全部转账,法院认为日常消费性支出和表情达意的小额转账不属于彩礼范围,驳回了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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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处理这类纠纷时,通常会综合考虑转账的目的、金额大小、是否用于共同生活、双方是否有明确约定等因素。如果转账是为了增进感情的小额支出,或者用于共同生活的日常开销,一般不支持返还;如果是明确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赠与,比如购买贵重物品或大额转账,分手后可能需要返还。

法官也提醒,感情不是生意,大额财物往来最好有明确约定,避免后续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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