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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门口摆点东西

没多大影响

就摆一会儿

不碍事

挂条横幅、堆点东西

没人管

流动摆卖、出店经营

乱拉挂横幅广告

乱堆乱放杂物

这些看似“无碍”的随意之举,

实则侵占公共空间、阻碍通行、破坏市容,

扰乱城市管理秩序。

为守护整洁、有序、安全、文明的城市环境,蓬江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持续开展市容环境提升整治行动,严查各类违规行为,推动城市品质提升。

拒绝占道经营、流动摆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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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商家越线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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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随意乱堆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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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随意乱拉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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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随意乱扔生活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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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随意乱张贴“牛皮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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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随意乱倾倒建筑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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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未经审批乱开挖市政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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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未经审批随意砍伐树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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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红线,严格遵守

根据《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停车位、公共广场、公共绿地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或者进行文艺表演,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第二十四条 经营人不得擅自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摆设商品、桌椅、广告牌等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

(二)在建筑物、构筑物、城市道路、树木以及其他户外设施或者公共场所涂写、刻画;

(三)往他人交通工具上投放印刷品。

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二款规定,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或者经批准临时堆放物料到期后未及时清理的,责令限期清理,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五、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六、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七、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相关情形的,经批准可以迁移树木;确无迁移价值的,经批准可以砍伐树木,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砍伐、迁移树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每株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蓬江城管在此呼吁

城市文明,人人有责

城市管理,人人参与

请广大市民、商户自觉遵守

城市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

守护城市整洁风貌和文明底色

共建宜居、美丽、有序的美好家园

编辑 | 蓬江发布编辑部

来源 | 蓬江区城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