戳关注,右上菜单栏···键,设为星标
FAA在2024年底敲定的动力升降机监管框架目前正处于实施阶段。截至2026年初,《美国联邦法规》第14篇第194部(SFAR120)完全有效,管理着第91部、135部和136部的动力升力飞行员认证和操作。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的组织指导和空中交通程序已经开始迎头赶上,包括对美国联邦航空局JO7110.65号指令的更新,正式承认动力升降机是一个独特的运行类别,而不是直升机或固定翼子集。
与此同时,安全和空域敏感性仍然至关重要,特别是在国家首都地区。2026年1月,FAA宣布打算永久限制里根国家机场附近大多数非必要的直升机和动力升降机运行,正式确定从最近事件中吸取的经验教训,并加强社区风险承受能力限制。对于垂直飞行运营商和原始设备制造商来说,这强调了当地的运营限制仍将是早期采用的决定性特征。
建议从事OEM运行符合性、培训和运行工作朋友重点关注,下面是我大概浏览完之后主要关心的几个点。
§194.306本章第135部适用于动力升降机的规定。
任何人不得根据本章第135部运行电动升降机,除非该人遵守本节表1第一列中列出的规定,尽管这些规定适用于飞机、直升机或旋翼机,但须遵守第二列中的适用性规定和第三列中规定的任何其他要求或澄清。
§194.312垂直升力飞行模式下的动力升降机,第135部下的飞行记录器规范
§194.313翼载飞行模式下的动力升降机,第135部下的飞行记录器规范
第194部附录A——具有一套控制装置和一个飞行员站的原始型式认证或寻求型式认证的电动升降机飞行员培训计划的最低要求。
来源/eVTOL作者 /认真的Vincent
声 明:原创文章,欢迎联系获取转载授权,并注明来源飞行邦;转载文章,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平台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 ,本平台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投资及应用建议。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