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刘虎

原本已于去年4月庭审结束择日宣判的海南版“以刑化债”案,在搁置一年多后,因审判长退休,于今年4月13日在海口中院重新开庭。

新组成的合议庭拟将此前已完成的庭审过程全部推倒重来,在遭辩护人集体反对后,合议庭确认原来的庭审合法有效。

通过重新开庭,这起“以刑化债”案背后的脉络逐渐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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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中院。刘虎摄

本案“被害人”海南联华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联华公司)还没有报案,海南省公安厅提前三天知道案情,并于2023年10月7日出具《指定管辖决定书》,由琼海市公安局负责侦办此案。立案和管辖的时间顺序存在明显倒置,且警方并未调取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卷宗。

同时,案件的主办民警刘凌霄收受联华公司经营者朱万贵财物。但公诉方海口市检察院当庭宣读海南省公安厅出具的《情况说明》,称刘凌霄在办理本案中虽收受了被害利害关系人财物,但其取证过程未违程序、违法问题,未发现其有违法取证、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其参与的刑事诉讼活动内容合法有效。

更让人想不到的是,在第一次庭审结束等待判决期间,海南警方又三十余次提审被告人刘小白、严泽胜。辩护人表示,海南警方在已经没有侦查权的情况下,涉嫌违法滥用侦查权。

经过三天庭审后,合议庭表示,他们将择日对此案进行宣判。

01

最高法审结的湖北借贷官司,海南警方刑事立案

位于海口市琼山区滨江路的翡翠水城小区早已建成交付多年,但开发商联华公司与湖北投资人、债权人之间的诉讼仍在进行,联华公司的投资人刘小白、债权人严泽胜还因此被卷入刑事案件,二人因与联华公司的股权转让和民间借贷纠纷,被指控涉嫌诈骗罪。

联华公司原名海南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11月10日,注册资本6800万元,2008年2月29日更为现名,拥有琼山区滨江路441.32亩国有土地使用权。

刘小白曾任湖北省鄂州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离职下海后成立海南创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创域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2010年,受刘小白的邀约,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张振国等湖北鄂州商人,联合收购联华公司的全部股权。

彼时,联华公司的股东分别为温莉珍(朱万贵的前妻,占股60%)、朱海梅(朱万贵的妹妹,占股30%)、黄海(朱万贵的表哥,公司财务负责人,占股10%)。温莉珍任董事长,朱万贵负责实际经营。

2010年4月26日,以刘小白为首的投资方与联华公司股东代表、朱万贵的妹夫何明约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同日,投资方全权委托刘小白操盘翡翠水城项目。同年5月18日,联华公司聘请刘小白为总经理兼翡翠水城项目经理。

被告人严泽胜此前曾投资刘小白其他的项目,尚有2100万元投资款未予返还。2010年,二人协商一致,将该笔款项投入翡翠水城项目,并出具借条明确约定:该款项转为项目借款,月息三分,由总经理刘小白签字确认。

其后,该笔款项经由刘小白实控的创域公司转入联华公司账户。彼时,联华公司由朱万贵实际掌控,因无法加盖单位公章,相关手续未能完善。

相关《刑事判决书》显示,2015年,朱万贵为将刘小白彻底排挤出项目,向海南仲裁委仲裁员刘彦勋行贿100万元,通过仲裁裁决强行将刘小白踢出局,刘小白为项目投入的数亿元资金血本无归。严泽胜的债权也陷入无法收回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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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国际仲裁院(海南仲裁委)。刘虎 摄

严泽胜多次向朱万贵催讨无果后,于2019年向湖北省鄂州中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

2022年2月28日,鄂州中院一审判决联华公司偿还严泽胜借款本金2100万元、利息2893万元。

联华公司及朱万贵不服提起上诉,湖北高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联华公司仍然不服,向湖北高院申请再审。2023年8月30日,湖北高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二审判决生效后,联华公司又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称本案是虚假诉讼,被最高法院驳回。

2023年4月27日,联华公司的律师与严泽胜签署《执行和解协议》,承诺分步还款。

然而,就在严泽胜与联华公司协商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之际,朱万贵一方报案,以诈骗罪追究严泽胜、刘小白刑事责任,一场本已画上句号的民事纠纷,骤然变成刑案。

02

警方先于报案指定管辖,主办民警收受报案人财物

笔者参加该案旁听时了解到,相关证据材料显示。本案存在立案和管辖时间顺序明显倒置的情况。

两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表示,朱万贵曾向湖北鄂州警方报案,在得知不予受理的情况下,转向毫不相关的海南省以信访形式报案。

相关文书材料显示,海南省公安厅2023年10月7日针对本案出具《指定管辖决定书》,由琼海市公安局侦办此案。琼海市公安局2023年10月9日出具《受案登记表》。10月10日,办案民警从琼海赶赴海口,到被害人联华公司的办公室,给该司法定代表人朱万禄提供上门服务,制作了第一份《报案询问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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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公安厅。刘虎摄(资料图)

“这在程序上是完全说不通的。按照正常逻辑,公安机关必须是先接到报案或者发现线索,经过受案审查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才会向申上级申请指定管辖。”两名被告人的律师说,在本案中,被害人还没有报案,省公安厅就已经提前三天知道案情,并且作出了指定管辖的决定。这种先指定后报案的做法,说明本案不是一起正常的刑事案件,而是典型的利用公权力违规插手民间的经济纠纷。

2023年10月20日,严泽胜被琼海市公安局以涉嫌诈骗为由刑事拘留。因犯职务侵占罪在海南新康监狱服刑的刘小白,也于2024年1月15日被琼海市公安局解回羁押。

严泽胜的家属说,“琼海市公安局仅凭联华公司的单方陈述,就对严泽胜作出《立案决定书》,期间连严泽胜与联华公司之间已经生效的民事一、二审案卷都尚未调取审查。在联华公司陈述尚未核实的情况下,立即网上通缉并异地抓捕了严泽胜,海南警方的办案人员如此办案,闻所未闻!”

严泽胜的辩护人发现,海南省公安厅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跨层级成立了本案“10·16”专案组。但到底哪些人、哪些单位参与了这个案件,他们到现在都不知道,相关证据材料显示,海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参与了这个案件,琼海市公安局也参与了该案,但卷宗材料中却没有相关的合法文书。

更让辩护人意外的是,上门为朱万禄提供服务的海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三支队三级警长刘凌霄,作为本案的主办民警之一,竟收受联华公司实控人朱万贵的财物。

2025年5月12日,海南省纪委监委驻海南省公安厅纪检监察组、屯昌县监委发布消息称,刘凌霄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笔者从旁听现场了解到,刘凌霄被调查后,海南省公安厅办案人员曾派人对刘凌霄进行询问。但笔录中并未涉及刘凌霄是在什么时候收受朱万贵的财物,为什么收受朱万贵财物。

辩护人们表示,“这对案件非常关键,如果是报案之前收受朱万贵的财物,就涉嫌‘买凶办案’。”

03

被质疑的管辖权

琼海警方侦查结束后,以严泽胜、刘小白涉嫌诈骗罪,于2024年6月24日向琼海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海南省检察院指定,琼海市检察院将该案报送海口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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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海市公安局。刘虎 摄

海口市检察院指控称,刘小白、严泽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实施、隐瞒真相的虚假诉讼等手段,骗取联华公司51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两名被告人的家属及辩护人向笔者表示,他们一直都认为海南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庭审中,海口中院合议庭认为,本案指控的罪名是诈骗罪,并非虚假诉讼罪,依据《刑诉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诈骗联华公司5100万元的指控事实中,被害单位联华公司注册地在海口,账户开设在海口,联华公司被强制执行5100万元给严泽胜,所以海口是犯罪地,故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严泽胜的辩护人表示,《起诉书》非常明确,就是对两名被告人的诈骗罪描述,是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虚假诉讼等手段骗取联华公司5100万元,也就是说指控的这个诈骗是虚假诉讼类的诈骗。

既然指控的是虚假诉讼类的诈骗,就应该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两高《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个解释是对虚假诉讼类诈骗案件的权威司法解释,其中明确规定,虚假诉讼刑事案件由虚假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法院所在地或者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辩护人解释说,这可以避免在某些虚假诉讼类的案件里中,败诉的一方通过这种改变管辖,推翻之前的败诉判决,来实现以刑事手段干预民事诉讼的目的。最高法、最高检与公安部、司法部四个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要求这类案件在民事诉讼地审理,也是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本案应该在鄂州立案,所以海南省争管辖是很明显的错误。

辩护人表示,如果民事败诉方都能通过异地报案,违法指定管辖,随随便便把胜诉的债权人送进看守所,送进监狱,那所有的合同,所有的生效判决都会变成一张废纸,营商环境和司法公信力就会从根子上崩塌。

04

受贿民警参与的笔录被要求排除,公安厅出《情况说明》背书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出具海南省公安厅针对刘凌霄受贿的《情况说明》,称海南省公安厅对刘凌霄参与案件情况进行了梳理审查,就刘凌霄参与案件过程是否合法、有效进行了说明。

海南省公安厅审查后认为,刘凌霄在办理联华公司被诈骗案中,虽收受了利害关系人朱万贵的财物,但其取证过程未违反程序、违法问题,未发现其有违法取证、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其参与的刑事诉讼活动内容合法有效。

公诉人还出示海南省公安厅办案人员对刘凌霄的询问笔录,刘凌霄在笔录上承认其在侦办过程中收受了朱万贵的财物,其他案件当事人的财物没有收取。

当办案人员询问“你是否因为收受朱万贵的财物而违规违法办案?”时,刘凌霄答复称,没有,案件在取证、询问、讯问过程中都是依法依规做的,相关事实也是客观事实,笔录内容全部是当事人叙述的客观事实,没有虚假,其在全案中没有违法取证的情形。

公诉人举证完毕后,严泽胜的辩护人表示,侦查人员刘凌霄收受本案利害关系人朱万贵的财物,这是已经确凿的事实,当办案人员和一方当事人存在利益输送,侦查的中立性、公正性就彻底没了。按照规定,他必须回避,他所取得的证据都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这不是小瑕疵,而是从根本上破坏了取证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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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检察院。刘虎 摄

该辩护人表示,刘凌霄的行为违反《刑诉法》第29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3条规定,侦查活动自从一开始就不具备法律效力。因为受贿取证,它也属于非法取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0条规定,严禁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里面就包括侦查人员受贿取证。它跟刑讯逼供跟暴力取证的危害性是同等的,甚至还要严重。

因为它从源头上就破坏了司法公正,属于法定应该排除的非法证据。公诉机关、审判机关都没有裁量权,这是法定排除的。

辩护人认为,刘凌霄的受贿从源头上污染了侦查活动的全过程,海南省公安厅没有权力来做出合法有效的结论。如果说办案人员受贿了办的案件都可以出具合法有效的结论,那建议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3条废除,建议全国人大把《刑诉法》中关于回避、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废除。

就这种情况,海南省如果认为合法的,全国可以效仿之。任何地方都可以说办案人员受贿了,但侦查活动是有效的,“海南省敢于去推广这样一个规则吗?”

05

第一次庭审结束后,警方30余次提审被告人

在本次庭审过程中,公诉方还出示了名为“第二次补充侦查卷后续补充材料”,补充证据取证时间为2025年8月4日至2026年3月7日。

刘小白和严泽胜当庭表示,他们在2025年4月22日庭审完毕后,又被海南省警方提审30余次。

严泽胜的辩护人在法庭上表示,本案公诉机关已分别于2024年8月9日、10月9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4年9月9日、11月8日补查重报,两次法定补充侦查程序已全部终结。

本次补充证据取证时,侦查程序已终结,公安机关无任何侦查权。《刑诉法》及司法解释没有任何一条规定,赋予侦查机关在法庭辩论终结后还有侦查权。

理论上,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建议延期的方式再申请补充证据,但《刑诉法》规定的也只是向公安机关发出《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意思就是可以调取此前早已取得但未移送的证据材料,或者补正前两次补侦的程序瑕疵,但无权重新启动侦查。

本案不符合最高检《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基本规定,不属于法定情形,因此,公诉方提交的“第二次补充侦查卷后续补充材料”是基于违法的补充侦查展开的,该辩护人认为全卷取证程序违法,全部材料无合法性基础,依法应予排除。

06

被告人、辩护人均作无罪辩解和辩护,合议庭称将择日宣判

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表示,侦查人员刘凌霄的违法违纪行为,并不直接导致全案的证据非法。侦查人员是否涉嫌受贿属于职务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立案处理,与本案证据收集合法性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混为一谈,仅以侦查人员廉洁性问题主张证据非法,缺乏证据依据。

本案中刘小白、严泽胜诈骗的客观行为主要是虚构联华公司将刘小白对严泽胜的债务转嫁给联华公司,公诉方已从借据的内容、形式不合法、不合理借据,涉案借据在两家财务上没有记账。刘小白、严泽胜二人在不同时间、不同场合均主张过涉案的2100万为刘小白个人债务。证人证言及相关案件证实刘小白有伙同他人伪造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等全等方面进行了论证。

综合上一次的公诉意见,刘小白、严泽胜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的行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请法庭综合全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对被告人依法作出判决。

辩护人则认为,本案的本质根本就不是诈骗,是一场联华公司实控人为抢回执行款,出重金买通腐败侦查员精心炮制的以刑代民的典型案件。

本案在侦查启动和取证程序上存在严重的问题,已经失去了作为一起刑事案件基本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基础,是典型的利用公权力违规插手民间的经济纠纷。

案涉借款经过鄂州中院、湖北高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反复审、穿透式审查,明确排除了是股权款的说法。在法律上已经确认,就是严泽胜借给联华公司的钱,借贷关系是合法有效的。所以本案的底层逻辑非常简单,就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

公诉机关指控的另外一个核心是说刘小白、严泽胜虚构2100万元的债务。但这笔钱不仅真实存在,而且它的合法性已经被多级法院确认过。

第一,2100万元的流向非常清楚。2010年的11月和12月,严泽胜把2100万分两笔通过创域公司打给联华公司,然后被用在翡翠水城项目上。

第二,刘小白当时是完全有权力去借这笔钱的。公诉人一直质疑“为什么这个借条上只有刘小白个人签字,没有加盖联华公司的印章”,当时刘小白作为水翡翠水城项目经理,以及有关的客观证据都已经表明,他作为操盘手有权对外进行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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翡翠水城小区一角。刘虎 摄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核心事实——刘小白、严泽胜倒签借条,辩护人认为,所谓的倒签借条根本就没有任何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存在,倒签文书形成时间,公安机关已经说明了不具备鉴定的条件,而且国内确实没有任何一个法院敢采纳这样的文书形成时间的鉴定。

即便真的是事后补签,那也只是民事借贷里完善债权凭证的常见做法。这种情况是确认已经存在的债权,而不是凭空捏造出一个虚假的债权。把一个正常的民事交易的习惯当成刑事诈骗的虚构事实,这是对法律的严重误读。

辩护人要求合议庭把所有基于违法程序取得的证据全部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辩护人说,严泽胜所有的行为都是一个债权人在法律框架内的一个正当的维权,没有任何非法占有的目的,所以诈骗罪从根子上就不成立。而且算一笔总账就知道,朱万贵不仅没有损失,反而是赚的盆满钵满。真正血本无归,还有可能面临牢狱之灾的是严泽胜,所以这起案件的起诉完全是颠倒黑白。

辩护人表示,恳请合议庭坚守证据裁判规则,顶住一切法外压力,尊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裁判,以坚决的态度排除全案的非法证据,以清晰的智慧严守刑事与民事的边界。依法宣告刘小白、严泽胜无罪。

合议庭表示,本案待合议庭评议后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