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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节

陈先生与陈老先生系父子关系,陈老先生夫妇育有三名子女:陈先生、陈大姐、陈二姐。1995 年,陈先生出资 23000 元,陈老先生出资 1 万元,共同购买了单位分配的一号房屋,房屋登记在陈老先生名下。陈先生主张当时与父母达成口头协议,由其出资购房,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2018 年陈老先生将一号房屋以 610 万元价格出售。2020 年 6 月 8 日陈老先生向陈先生出具一份出资证明,证明陈先生的出资情况。陈先生认为应按出资比例分割售房款,诉至法院要求陈老先生支付售房款 408 万元。

法院评析

法院认为,案涉房屋原为公有住房,属产权单位在特定历史时期针对职工按照房改售房政策售卖给陈老先生后成为私产。结合陈先生出示的陈老先生所签《出资证明》及当事人的陈述能够认定,陈老先生以成本价购买案涉房屋时,是由陈先生出资 23000 元。但现无证据证明陈先生出资与陈老先生所购房屋的产权份额之间存在约定,陈先生亦无证据证明陈老先生售房后就如何分割售房款存在约定。故陈先生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律师胜诉心得(被告陈老先生胜诉)

本案胜诉的核心在于准确区分了 "出资" 和 "产权" 的关系。房改房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是单位针对职工的福利。子女为父母购房出资,在没有明确约定产权归属的情况下,不能当然取得房屋产权份额,通常视为对父母的资助或赠与。即使有出资证明,也只能证明出资事实,不能直接推定为产权约定。房改房纠纷案件中,一定要注意政策背景和产权性质,不能简单套用普通商品房的产权认定规则。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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