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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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纠纷中,发包方与总包方常以“工程未经审计、价款无法确定”为由,对抗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主张。

那么,能否以工程未经审计工价款无法确定为由驳回施工人起诉?

最高院在《高宗友诉江苏山水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工程未经审计、价款暂不确定,不能成为驳回施工人起诉的理由;起诉符合法定条件即应受理,实体价款争议可通过司法鉴定等方式解决。

裁判观点简析

(一)起诉权是法定权利,审计不构成受理障碍

《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只要原告适格、被告明确、有具体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法院管辖,法院即应受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43条也明确,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本案中,高宗友作为实际施工人,起诉完全符合法定条件,工程审计是发包人与总包方的内部结算程序,不能对抗施工人的法定起诉权。

(二)价款不确定是实体问题,可通过鉴定解决

工程量与工程价款属于实体审理范畴,而非立案受理的前提。即便双方未结算、审计未完成,法院可在审理中委托司法鉴定,依据施工资料、签证单、合同约定等确定工程价款,不能以“价款无法确定”为由直接驳回起诉。原审法院以实体争议否定程序权利,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三)“待审计后再起诉”无法律依据

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认为审计完成后更易查清事实、化解纠纷,但最高法明确:该观点无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若任由发包方以审计拖延为由长期拖欠工程款,实际施工人将陷入“维权无门”的困境,严重违背公平原则。

实务指引:施工人维权3个关键步骤

1. 固定施工证据:收集施工合同、签证单、施工日志、验收报告、沟通记录等,证明施工事实与工程量,为后续鉴定或结算提供依据;

2. 及时起诉维权:无需等待审计完成,只要工程验收合格或已投入使用,即可起诉总包方与发包方,避免因拖延导致时效过期;

3. 申请司法鉴定:起诉后若对方以审计未完成抗辩,立即向法院申请工程造价鉴定,通过专业机构确定工程价款,推进案件实体审理。

周军律师提醒:建设工程纠纷中,工程未经审计、价款无法确定,不能驳回施工人起诉;诉权法定,实体争议可通过鉴定解决。发包方与总包方以审计拖延为由拖欠工程款的,施工人可大胆起诉,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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