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叶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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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把国家主权和安全放在第一位,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2026年5月15日,面对欧盟以监管之名行管辖之实、借法律工具侵蚀我国主权的新态势,中国首次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认定欧盟在“同方威视”调查中对中国实体采取的相关跨境调查做法,构成不当域外管辖措施,对其实施法律阻断。这是中国运用法治方式主动捍卫国家主权的历史性时刻,具有深远的制度价值与国际示范意义。
合规外衣下的不当域外管辖:“同方威视”调查揭示出的法律结构性风险
欧盟在依据《外国补贴条例》对“同方威视”调查中,利用其第十三条的规定,要求第三方机构提供大量中国境内的信息。欧盟绕开国际通行的司法协助渠道,绕开中国法律规定的数据出境机制,径直跨境要求中国实体配合提交信息,这不但是对中国企业合法权益的赤裸裸侵犯,更是构成了对中国主权空间的事实穿透。
“同方威视”调查并非孤例,近年来,中车集团、金风科技、隆基股份等中国企业在欧项目,也都遭遇过欧盟的《外国补贴条例》调查,相关企业大多以退出交易等方式饮恨化解合规风险。对于欧盟此次再度侵害中国企业合法权益的行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颁布仅一个月后就果断亮剑,斩断欧盟此种不当域外管辖行为的嚣张气焰。
《条例》适用的法理基础:不当域外管辖的认定
欧盟在“同方威视”调查中的跨境数据索取行为已构成不当域外管辖的典型样本。
从国际法角度看,《联合国宪章》所确立的主权平等原则要求各国相互尊重对方的领土主权。一国执法机关未经东道国同意,不得在他国领土上采取调查行动,更不得要求他国企业在其国内法约束下协助外国调查。欧盟强取中国境内数据,实质上绕开了以国际司法协助公约为基础的跨境取证国际秩序,是对主权平等原则的实质性背离。
从联系适当性角度看,欧盟的管辖连接点在于被检查企业在欧盟境内从事商业活动。但要求中国有关金融机构提供在中国境内生成和存储的大量非必要信息,与欧盟内部市场的关联度远不足以支撑欧盟的域外管辖权。欧盟相关跨境调查完全是滥用管辖权的单边行径。
《条例》适用的历史意义:以法律之名拒绝服从
按照《条例》规定,对于“外国不当域外管辖”的认定只是开始,如果欧盟在“同方威视”调查中不及时止步、悬崖勒马,后续将会面临一系列不利法律后果。
一是,中国政府有权按照《条例》第七条对该“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风险等级进行评估,并对欧盟采取外交外事、出境入境、贸易、投资、国际合作、对外援助等方面的反制和限制措施。
二是,中国政府有权按照《条例》第八条将推动实施或者参与实施该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外国组织、个人列入“恶意实体清单”,对其采取包括冻结资产、禁止交易等一系列严厉惩罚。
三是,中国政府在本案中亦可按照《条例》第十三条,向相关组织、个人发布“禁执令”,要求其不得执行或者协助执行欧盟的此次“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阻断其在中国的法律效果,为中国企业拒绝向欧盟提交相关数据提供抗辩依据。
四是,本案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中国公民、组织,也有权按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中国法院起诉执行或者协助执行该“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组织、个人,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上述措施是《条例》提供的有效法律武器,丰富了我国“反制裁、反干预、反‘长臂管辖’”的制度工具箱,兼具阻断和反制的双重效果,在本案或其他案件中将逐一得到验证,明确对全世界宣布,中国不接受外国的不当域外管辖。
意义与展望:涉外法治的中国探索
《条例》的首次适用并不是对话的终结,而是以法律语言开启的主权对话。它向国际社会传递了一个清晰信号:中国愿意参与全球化经贸体系,但不接受以市场监管为名的主权侵蚀。中国支持以规则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但反对一国以单边立法将自身监管权无限延伸至他国领土。
国际法学界早已积累了应对不当域外管辖的立法经验。欧盟1996年颁布《阻断条例》明确禁止欧盟经营者遵从附件所列美国域外制裁,美国、英国、加拿大亦建立了各具特色的阻断外国不当域外管辖和提供信息的法律框架。中国此次《条例》的出台与首次适用,与上述国际立法实践形成呼应,向世界表明,拒绝接受不当域外管辖是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与法治共识的体现,而非孤立的对抗姿态。
法律是主权的语言。以法治捍卫主权,是文明国家处理对外关系的根本方式,也是中国式现代化道路的题中应有之义。在中国涉外法治体系不断完善进程中,《条例》的首次适用,将成为中国以规则塑造国际秩序、以法律守护国家利益的新的历史起点。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兼职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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