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肖峰律师评盲道摆拍事件

近日在短视频平台上,一段时长不到两分钟的视频被大量转发。画面中,一名自称盲人的女子在盲道上正常行走,被一辆电动自行车撞倒,盲杖脱手。骑车男子不仅没有道歉,反而大声斥责:“你不看路啊?”女子回答:“我走的是盲道。”之后男子径直离开。

视频发布后,大量网民在评论区表达愤怒,要求人肉骑车人、要求警方严惩肇事者,甚至引发了对盲道被占用、视障者出行安全等公共议题的讨论。

然而,北京警方很快查明:这起事件是由26岁男子刘某策划,24岁女子江某某出镜扮演,是一个彻头彻尾的剧本。两人为了吸粉引流、博取关注、牟取私利,事先设计剧情,特意选择有盲道的路段拍摄,然后通过短视频平台发布。视频引发大量网民关注和讨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目前,刘某和江某某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事件的反转让不少曾为“盲人女孩”发声的网友直呼被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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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不是行政拘留,而是刑事强制措施

很多人以为网上造假骗流量,最严重也不过是行政拘留几天、罚点款。但这次的盲道摆拍事件当事人,却直接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差别在哪?核心在于行为是扰乱了社会秩序,还是只抖了个机灵。

本次事件中,刘某、江某某虚假摆拍涉及盲人弱势群体身份、道路公共安全、辱骂残疾人以及肇事逃逸等多个敏感话题,这不是一个简单的段子。发布时,两人刻意不加剧情虚构等提示,让绝大多数网民误以为这是真实发生的事件。

结果引起众多网友的愤怒,大量的人肉搜索和道德声讨被激发,北京交警不得不在视频下方留言表态将核实处理,公共资源被实质性消耗,社会情绪被扰动。用一件假的事,引出了真实的公共资源消耗和情绪波动,这就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典型表现。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刘某与江某某合谋策划虚假剧情并散布至网络平台,误导大量网民,引发公愤并严重冲击社会对诚信与弱势群体关爱的信任基础,符合编造虚假信息和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特征,二人极有可能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最高可判处五年有期徒刑。

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作为专攻行政诉讼和刑事案件的办案律师,深知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这起案件给所有短视频创作者、内容运营者敲响了警钟:用谎言吸引流量,终将被流量反噬。最后也想提醒各位网友:在愤怒之前,不妨多问一句这是真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