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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理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广大市民朋友、社会各界人士:

为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云南省消防条例》《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大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大理市消防救援局起草了《大理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积极建言献策。

一、起草背景与必要性

近年来,大理市电动自行车保有量持续攀升,广泛应用于市民日常出行、环洱海旅游租赁等领域。随之衍生的火灾事故多发频发、非法改装屡禁不止、违规停放充电现象突出、租赁及民宿行业监管缺位、充电设施建设滞后、部门监管职责边界不清等问题愈发突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风险防控压力持续加大。

同时,大理市作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重点旅游城市,历史文化核心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旅游民宿、环湖租赁网点分布密集,现有上位法律法规多为原则性规定,缺乏贴合我市地域特点、可落地执行的全链条管控细则,基层监管执法无明确依据、行业监管存在盲区。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省、州关于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部署,有效防范和遏制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健全长效监管机制,规范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租赁、维修、使用、停放、回收全流程消防安全管理,压实各级、各部门及社会主体消防安全责任,兼顾历史文化保护、旅游发展与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市实际,起草形成本《办法(初稿)》,十分必要且紧迫。

二、起草依据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法规规章

《云南省消防条例》《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三)政策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4〕19号)、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准入及行业规范管理的公告》(2024年第43号)等。

(四)技术规范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24、《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等。

三、《办法》主要内容概述

本《办法》共二十三条,立足大理市实际,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属地负责、社会共治的全链条消防安全管理体系,主要内容分为七大板块:

1.总则(第一条至第三条):明确立法目的、立法依据、适用范围及基本原则,新增《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作为立法依据,契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要求。

2.管理职责(第四条至第六条):明确大理市政府统筹领导职责,细化各部门协同监管要求;压实乡镇(街道)属地排查、建档管理、设施建设职责;明确村(居)民委员会防火宣传、隐患劝阻、基层自治工作职责。

3.场所管控(第七条):结合大理名城保护特点,划定历史文化名城、文物保护单位等禁设区域,规范销售、租赁、维修场所防火分隔、分区设置等消防安全硬性要求。

4.宣传教育与源头管控(第八条至第九条):明确机关、学校、媒体及社会公众宣传监督义务;从严规范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生产销售质量标准,明令禁止拼装改装、使用劣质及梯次电池等行为。

5.停放充电管理(第十条至第十三条):明确新建、既有建筑充电设施配建、补建标准,规范临时充电点、地下室、登高面临时停放管理;细化充电设施安全功能及收费公示要求;列明八类禁止停放、充电红线行为。

6.基层与智慧管理(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区分有物业、无物业小区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推行赋码溯源、智能技防管控;建立失信曝光惩戒机制,鼓励换电新模式规范发展。

7.回收管理、责任追究及施行(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规范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报废回收体系建设与管控要求;明确违法处罚及公职人员履职追责、火灾事故溯源追责规定;明确施行时间及5年有效期。

四、意见反馈方式

欢迎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电子邮箱:请将意见发送至779954383@qq.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大理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意见建议”)。

邮寄地址:大理市消防救援局(邮编:671000),信封注明“大理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联系电话:0872-2174119(工作日8:00-12:00,14:30-17:30)。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2026年6月15日(请在此日期前提交意见,逾期将不予受理)。

我们将认真梳理研究收到的意见建议,进一步完善《办法》内容。感谢您的积极参与和支持!

附件:

1.《大理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起草说明.pdf

2.大理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pdf

大理市消防救援局

2026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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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琳玲

值周:张辉 黑浩川

主编:李胜

生态环保普法宣传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三章 工业固体废物

第四十二条矿山企业应当采取科学的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减少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

国家鼓励采取先进工艺对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

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等规定进行封场,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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