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上,有一种比“包办婚姻”更邪恶的现象。
那就是,“典妻”制度。
所谓“典妻”,就是将自己的妻子租借给别的男人,用以给别的男人生孩子传宗接代。
这一现象,无论从法律上还是道德上来讲,都十分不合理。但在古代,它竟非常流行,老百姓也习以为常,甚至朝廷也不会加以制止。
“典妻”制度的历史发展
典妻制度是人类买卖婚姻的一种,在我国历史上流传已久。
最早见于战国时期思想家韩非子的《六反篇》:“天玑岁荒,嫁妻卖子者,必是家也。”其中,“嫁妻”就是典妻的意思,是我国关于“典妻”的最早记载。
到了汉朝,战争频发,赋税徭役深重,大量民众无法自活,“典妻”现象时有发生。
《汉书·贾捐之传》中记载,“嫁妻卖子,法不能禁,义不能止。”因为贫寒,民间典妻卖子的现象时有发生,即便有法律也不能禁止,所谓的礼仪道德更不能制止。
到了南北朝时期,典妻开始快速发展,只是那时并不叫“典妻”,而叫做“质妻”或“雇妻”。其实意思都是一样的。
到了宋朝,经济快速发展,典妻制度也更加普遍和严重;元世祖年间,有大臣为了革除此陋习,曾上奏太祖予以禁止。太祖虽下令禁止,但并未真正革除,明朝时依然盛行。
到了清朝,典妻制度风靡达到巅峰。一方面因为清兵入关,肆意抢夺了很多女性,致使民间稀缺;另一方面,清朝在典妻量刑上十分宽松,由此滋生和壮大了典妻现象。
典妻制度,是对女性的极大摧残。不仅是身体上,对心灵亦有创伤。典妻,赤裸裸地将女性作为商品进行交易,是男权社会下的一种畸形和病态。
但其实,每个人生活或生存在某个社会阶段,都很难做到自我选择,更多的是被裹挟着向前和生存的。
正如这典妻制度,也是社会发展局限性的一种产物。
1、传宗接代的需求。
古代的生产力低下,社会资源少,由此通常会出现穷人。这些穷人没有经济实力娶妻生子,又被“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伦理制约,由此只能选择“租妻”。
2、生存压力的影响。
古代生产力低下,对抗自然灾害的能力极小,这时候一有灾害,通常颗粒无收,很多家庭都难以生存。
为此,很普遍的出现了“典妻卖子”的现象,官府又没有资源来赈灾,由此对于系列现象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时候“典妻”,成为了生存的必需。
文献记载,在当时典妻也是有媒证和契约的。契约上通常要写上出典的价格、年限,以及在出租期间内不得与原夫同居,所生子女归受典者等关键条款。
一般典妻时间有一二年,也有三五年者,视租金的多少而定。契约一式两份,一份交给出资者,一份交给出人者。
典妻入住受典者家中时,一般都要择吉日行迎娶之礼。迎娶常在夜间,由受典者出花轿迎典妻到家中。
江浙一带,典妻入家后还有繁文缛礼,或者要备薄酒宴请亲朋;而山西雁北一带,通常没有仪式,典妻抬进家后便同居了。
“典妻”制度的历史糟粕
关于“典妻”的流程,一般是这样的:
如果某个家庭没有子嗣,在经得长辈同意后,可请中间人四处寻访,看谁家因为生活困难,有无典妻的可能。
同时还要考察女子的年龄、长相、身材、健康与否、能否操持家务等。还有当前丈夫是否忠厚,亲戚是不是好打交道,生过几个孩子,男多还是女多等。
这中间人和媒婆一样,物色好“典妻”对象后告于主家,主家同意后,中间人就过去出典人家里当说客。
与之相对的,有妻方也会对典妻者进行考察,打听对方的性情,是否会虐待妻妾等,主要的一点还要看其家里是否真的有钱。双方都摸清楚了,一般才能成功。
但在实际过程中,因双方的各自需求,所谈的条件大多是为了自己,很少为女性考虑。由此典妻后,很多女性生活的非常艰难。
典妻对妻子而言,是无比扎心和痛苦的一件事。因生活所迫养活不了自己的孩子,本就失落自责,这时候还要被卖给别人,内心的那份绝望可想而知了。
还有一种情况,当丈夫发现自己的妻子出轨,这时候丈夫出于报复,常常会将妻子“典”出去。虽说是对女性的惩罚,其实更多的是对妻子尊严的践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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