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1日前,政府采购领域因缺乏异常低价统一量化认定标准,导致供应商盲目压价、低于成本报价等乱象频发,评审尺度不一也扰乱了采购秩序,埋下履约质量与项目纠纷隐患。

为此,财政部出台《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以下简称《通知》),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通知》首次以量化标准划定异常低价四道刚性红线,规范审查程序与责任边界,终结价低者得无序竞争,推动政府采购向质价兼顾转型。

新规实施后,企业核心咨询疑问集中在“报价低于最高限价45%是否可行?是否必然废标?”。已有多家企业因触碰异常低价红线,面临项目废标、专家追责、企业失信等严重后果。本文结合《通知》条款及典型案例,拆解异常低价风险,给出合规实操建议,助力企业规范参与政府采购。常州律师事务所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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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警示案例

案例一:异常低价投标,评审未尽责,项目废标

1. 项目概况

某市公立医院超声诊断仪项目最高限价280万元,5家供应商通过符合性审查,报价均值262万元,其中A供应商报价112万元(仅为限价40%)

2. 违规事实

评审专家发现A供应商报价触及“低于限价45%”红线,却未启动审查程序,直接推荐其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3. 处理结果

经投诉,财政部门认定评审程序违法,撤销中标结果、责令废标重招;5名评审专家被扣分、暂停评审资格6个月。

4. 核心警示

异常低价审查是评审委员会的法定义务,而非自由裁量权,不存在可查可不查的空间。根据《通知》规定,只要供应商报价触及四道红线之一(如报价低于最高限价45%,或报价高于限价45%但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同行报价平均值50%),评审委员会就必须启动“审查—举证—复核”的完整闭环程序。

对供应商而言,切勿抱有低价就能中标的侥幸心理——即便报价未被直接否决,一旦触发审查程序,若无法提供充分有效的报价合理性证明,仍会被认定为无效投标。

案例二:违规启动审查程序,评审无效、项目重招

1. 项目概况

某事业单位污水处理项目限价100万元,招标文件设定了高于法定最低标准的异常低价审查启动条件,触发情形包括:投标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报价平均值的65%、低于次低报价的50%、低于最高限价的45%,以及评审委员会判断认为报价过低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E供应商提起质疑投诉,最终,财政部门经调查认定:评审委员会未按招标文件约定的标准启动审查,程序违法,责令重新采购,本次评审结果无效。采购人可在法定标准基础上,结合项目属性、行业特点适度提高异常低价审查启动阈值(例如将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合格供应商报价平均值的50% 上调至 65%,但最高不超过65%)。而评审委员会须恪守招标文件约定和法定程序精准适用异常低价判定标准,不得擅自变更判定基准,违规启动评审程序。

2. 违规事实

本次共有6 家供应商参与投标,报价分别为:A100 万元、B95 万元、C90 万元、D70 万元、E45 万元、F20 万元,其中 A 未通过符合性审查,剩余 5 家报价均值 64 万元;按标准,低于均值 65%(41.6 万元)才算触及低价红线,E 报价45万元并未触及红线。

但评审委员会未认真研读招标文件条款,错误以项目限价的65%(即65万元)作为异常低价判定基准,而非约定的合格供应商报价平均值 65%,违规对 E、F 两家供应商启动异常低价审查。最终 E、F 因低价投标且无有效佐证,被认定投标无效。

3. 处理结果

E供应商提起质疑投诉,最终,财政部门经调查认定:评审委员会未按招标文件约定的标准启动审查,程序违法,责令重新采购,本次评审结果无效。

4. 核心警示

采购人可在法定标准基础上,结合项目属性、行业特点适度提高异常低价审查启动阈值(例如将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合格供应商报价平均值的50% 上调至 65%,但最高不超过65%)。而评审委员会须恪守招标文件约定和法定程序精准适用异常低价判定标准,不得擅自变更判定基准,违规启动评审程序。

供应商应严格依据招标文件要求理性报价;一旦触及法定及招标文件约定的异常低价红线,若无法足额提供佐证材料证明报价合理,将面临投标无效风险,同时易引发项目重新招标,额外增加各方时间及行政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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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通知》核心要求及上述典型案例,供应商需彻底摒弃低价中标的侥幸心理,坚守合规底线,重点关注以下核心警示及实操建议,全面规避投标及履约过程中的各类风险。常州律师事务所排名前十

02

核心警示

1. 绝对红线不可碰

投标报价低于项目最高限价45%的,将100%触发异常低价审查程序,若无法提供充分有效的报价合理性证明材料,将直接被认定为无效投标;

2. 相对风险需警惕

即便报价高于最高限价45%,若出现以下情形,仍会触发审查:

  • 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报价平均值的50%;
  • 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次低报价的50%。

特别提醒:采购人可能在招标文件中提高上述比例(例如将上述45%、50%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65%)。一旦写入,必须按约定执行。

3. 成本底线不可破

低于自身实际成本的报价,即便侥幸通过审查并中标,后续履约过程中难免会通过偷工减料、降低服务标准等方式压缩成本,最终面临项目验收不合格、承担违约责任、被列入政府采购失信名单等严重后果;

4. 新规衔接无漏洞

自2026年2月1日起开标的政府采购项目,一律适用《通知》规定,不存在“旧项目适用老办法”的规避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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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报价实操建议

1. 科学报价,不碰成本底线

  • 足额测算项目成本,不低于自身成本报价

供应商在投标前,需全面、细致核算项目成本(如原材料采购、人工费用、运维成本、售后服务成本等),同时参考同类项目市场报价、行业成本均值,明确报价底线,杜绝低于成本报价。

  • 合理低价投标需附证明材料

若因批量采购、清库存等原因确需低价投标的,须在投标文件中附加完整的证明材料,包括低价理由书面说明、履约保障措施(产品质量承诺、售后服务方案、履约担保等)以及厂家授权文件、成本采购合同等佐证材料。

2. 触发审查,快速合规应对

若报价触发异常低价审查程序,供应商需保持冷静、积极配合,重点做好这两点:

  • 及时响应

在评审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通知》要求不少于30分钟)提交完整的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

  • 材料合规

提交的材料需逻辑清晰、数据真实、依据充分,重点证明“低价有合理依据、能保质保量履约”,避免出现前后矛盾、数据缺失等问题,防止因材料不合格被认定为无效投标。

3. 转变思维,放弃价格战,拼质量与服务

新规的核心导向是质价兼顾,盲目低价已不再是中标捷径,反而会成为引发废标、投标无效、履约纠纷、行政处罚及信用惩戒的高风险陷阱。供应商需彻底摒弃“价格战”思维,转变竞争理念,将竞争重心放在技术实力、服务方案、履约能力上,以“优质优价”争取中标机会。

同时,需充分关注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权衡报价与履约成本的平衡——中标只是第一步,顺利履约、获得采购人认可,才能积累良好的行业信用,为后续参与更多政府采购项目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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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库〔2026〕2号文的实施,标志着政府采购从唯价格论转向质价兼顾,有效规范了采购秩序、遏制了低价恶性竞争,为供应商营造了公平合规的竞争环境。

对供应商而言,新规四道红线是不可触碰的合规底线,异常低价并非中标捷径。唯有坚守成本底线、强化合规意识、规范投标行为,才能稳健参与政府采购,实现企业与行业的双赢。

如果您对具体项目的报价策略或审查应对有疑问,欢迎联系我们,获取一对一的投标合规诊断。常州企业常年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