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关于“低慢小”航空器及空飘物临时禁飞的通告
为切实维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空域安全,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区决定对辖区内“低慢小”航空器及空飘物实施临时禁飞管控。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管控对象
各类轻型无人机、飞艇、航空模型等无人驾驶航空器;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无自备飞行系统航空模型、孔明灯等各类低空慢速升空、漂浮物体。
二、管控时间及区域
1、管控时段:2026年5月17日18时至2026年5月18日24时
2、管控区域: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全域
三、飞行审批规定
管控时段内,因特殊、紧急工作确需开展飞行作业的,必须严格履行双重审批报备程序,未经审批严禁飞行:
作业主体须先行向空军、民航机场空中管制部门提出空域使用申请,取得空域飞行批准。
四、管控措施
(一)管控期间,集宁区全域范围内禁止一切“低慢小”航空器及空飘物升空、起降、飞行活动。仅经依法审批的警务执勤、应急救援、官方转播、公务航拍等特殊作业飞行活动,不受本禁令限制。
(二)辖区内所有持有、使用、经营“低慢小”航空器及空飘物的单位、个人及飞行爱好者,须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主动配合公安机关空域管控工作。
(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擅自升空飞行、拒不配合管控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采取技术反制、现场处置等措施予以制止,消除安全隐患。
(四)对违规飞行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举报方式
欢迎广大群众积极监督举报违规飞行行为,发现违法升空、私自放飞“低慢小”航空器及空飘物的线索,可直接拨打110报警电话举报。
请社会各界及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全力配合临时空域管控工作,共同筑牢辖区空域安全防线,维护全区社会治安大局持续稳定。
特此通告。
察右前旗“低慢小”航空器和空飘物临时禁飞的通告
为保证察右前旗空域及群众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决定对各类“低慢小”航空器和空飘物实施临时禁飞。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管控对象
本通告所称“低慢小”航空器和空飘物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操纵并自备飞行系统的无人机轻型、飞艇、航空模型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没有自备飞行系统的航空模型、孔明灯等。
二、管控时段和区域
2026年5月17日8时至5月19日24时,临时对察右前旗全域实施禁飞。
三、飞行审批流程
(一)向空军和民航机场空中管制部门申请空域批准。
(二)申请空域批准后,通过UOM平台线上申报。申报材料包括飞行计划(目的、时间、范围、高度)、操作员资质、航空器信息、安全承诺书、保险凭证等。
(三)执行飞行前需向属地公安机关申请报备。
四、管控措施
(一)临时管控区域内禁止“低慢小”航空器和空飘物起降与飞行,但经依法批准用于电视转播、航拍、警务、应急救援等活动的除外。期间,确需使用相关航空器进行应急作业的,须按照有关程序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对违反通告规定操纵“低慢小”航空器和空飘物的,公安机关将采取反制措施予以制止,必要时予以直接击落。
(二)禁飞期间,请持有、使用“低慢小”航空器和空飘物的单位及广大市民、飞行爱好者主动配合,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
(三)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发现有违反本通告规定行为的,可拨打110报警电话举报。
请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支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本次临时空域管控工作,共同维护好察右前旗的空域安全和社会稳定。
联系人:翟警官 电话:19304748000
特此通告。
察右前旗公安局
2026年5月17日
来源/ 平安集宁、平安察右前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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