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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子
草根不懂太专业立法语言,只认一件事:行政复议是咱普通人 “民告官” 最便宜、最省事的路—— 不用打官司、不用花钱、不用找律师,自己就能申请;只希望这次 2026 年修编后的新条例,能真正有利于建立法治政府、有利于百姓依法维护权益、依法监督行政。
增加很多,删了不少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实施条例,最大亮点是增加了很多内容,毕竟快二十年了,国情变化很大,新条例增加了适应新需求的内容,是大大进步。
也删减了一些,因为原条例的一些条款,已经上移到行政复议法中(2023年修订2024年实施版)。
另外,也的确有一些条款,既没有上移到行政复议法,是完完全全被删除了,草根今天琢磨了半晌,也没有明白删除的用意;回头看了看新条例第二条,似乎醍醐灌顶恍然大悟了。
2007版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第一条,法治政府四字不提了,因为2024年版行政复议法的第一条有,不提也没啥;2026版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第二条,开宗明义,要“从源头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而制定本条例,是点睛之笔呀!
本着这个思路理解,一些条款删除,一些条款修改,也就情理之中了。
重要变化,直接看图说话
我对比了2007 旧版行政复议实施条例和2026新版行政复议实施条例原文,发现:好消息是可行政复议的内容更多、更方便;坏消息是,行政复议说理的空间大大减少了,画好了很多圈圈,只能圈圈里面打转。
增加的一些条款,的确能清晰判定被申请人怎么样算未履职了,但是这样就算履职了,那还行政复议什么呢?
比如新条例的第三十条,如下:
第三十条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是指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履行相应法定职责,该行政机关存在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四项规定的在法定期限内未受理、受理后不予答复或者不履行相应法定职责的情形。
行政机关明确答复不予受理、明示拒绝履行、不完全履行的,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
草根愚钝,我看这条好像说:只要按时受理、按时答复,甚至按时明确答复不受理、按时明示拒绝履行,或不完全履行,都不算未履职。
那么,如果乱答复、违法答复,也算履职了,也没行政复议必要了?的确让我傻傻看不明白呀!
新版条例,扩大复议范围
- 以前很多事没人管:被上失信名单、学校开除、学位不给、考公被处理、行政协议(征地补偿、保障房、医保服务),都没处说理。新版直接把这些纳入复议范围,也就是说新规出台后,只要行政行为欺负你,现在基本都能申请复议,门槛降了、路子宽了。
- 谁能告,说得明明白白,不再被 “你没资格” 驳回
- 以前农村集体土地、小区公共利益、个体户、农村承包户,经常被卡 “申请人资格”,维权第一步就卡死。
- 新版明确:村集体、村委会、村民小组能告;半数村民能代告;业委会能告;过半业主能告;个体户、承包户直接能告
- 这点很实在,老百姓维权,再也不会被一句 “你没资格” 挡在门外
- 但是没有业委会,要过半业主才能行政复议,这个门槛还是太高,等于封杀了业主个人对涉及小区的行政行为进行行政复议的权利,这无情剥夺了个人业主基于物权的天然救济权,联合过半业主行政复议在当代小区何其艰难,这条实际效果不亚于直接写业主不能个人名义行政复议的效果。
1.申请方式更灵活,线上能办、不用跑现场
- 以前只能当面、邮寄,麻烦。新版支持电子邮件、互联网平台申请,线上材料合格,不用再交纸质版
- 期限计算也更人性化:电子送达、拒收、邮寄签收、公告到期,都算时间;没告诉你复议权利、你起诉被驳回的时间,不算过期
- 一句话:申请更省事、期限更宽松,老百姓不容易因为不懂程序而吃亏
2. 理更灵活,避免地方保护、拖延办案
- 简单案件可以简易程序、1 人审理;同类案子合并审理;重大、疑难、有影响的案件可以提级到上级机关审理,避免地方保护。
- 被申请人不能只派律师走过场,必须派工作人员参加复议、当面说明理由。
- 这些变化能倒逼行政机关直面问题、认真回应,让百姓可直接面对被申请人说理,体现民告官,也能给官员和行政机关真正压力。
为什么删除的迷思
2007 版有、2026 版直接删、全文找不到任何对应内容、没上移、没整合、没解释条款如下:
- 旧第 13 条:下级经上级批准的行为,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 以前征地、规划、拆迁这类上级点头、下级执行的事,直接告批准机关,避免下级背锅、上级甩锅、踢皮球。
- 新版删了,没替代。以后遇到这种事,找谁当被告?会不会出现 “下级扛、上级躲”,老百姓维权更难、更绕、更容易被推诿的局面呢?
- 旧第 39 条: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原行为,不影响审理(撤案除外)
- 以前政府在复议期间认错改错,案子照样审、该赔的、该纠正的、该要说法的,一点不耽误
- 新版删了,没替代。以后行政复议期间,职能部门改变行政行为了,或随便改个行为,会不会直接终止复议、会不会老百姓之前复议努力白费?好像主动权完全在被申请人手里
- 这一改,对申请人风险好像变大;被申请人还会因为过错承担责任吗(即使纠正了,但已产生后果怎么办呢)?
条例中删除,上移的内容
还有几条(和解、调解、中止、终止、禁止不利变更),2007 版有、2026 版删了,但确实上移到 2024 年新《行政复议法》,核心规则没变、只是从条例升级到法律、权威性更高。对老百姓来说,不算吃亏、反而更有保障,这一点能理解。
但是若只看行政复议实施条例,不看行政复议法,以为实施条例是行政复议法实施的详细指导本的话,那么刚好就又踩坑了。
因为只看行政复议实施条例,关于和解、调解、中止、终止、禁止不利变更这些重要内容,又可能傻傻不知道了。
草根谈
感觉新规是把双刃剑,好像更能依法处理问题,也好像也能依法依归减少行政复议。
一句话总结:2026 条例,能依法行政复议的事变多、线上能办了、形式上更便民了;但行政复议受理、行政复议驳回、判定行政是否履职更重形式了,真担心新规演变成:对被申请人的保护变更多,对申请人实质保护变更少。
行政复议,本是给老百姓说理、维权、纠错、撑腰的渠道,也是建立法治政府、清廉政府的必要法律保证。
希望修编后的新规,不是走过场、搞形式;希望新规落地后,行政复议维权更容易、更有底气,那就是民之福、国之福了。
章节二,新旧行政复议条例重要条款差异对比图,很多内容不细致解读了,有心人自行对照原文,体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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