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原本应该是一场普通的司法拍卖,却演变成了一出一年多无法落幕的司法闹剧。
2025年3月,共青城明出地上投资合伙企业看到了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发布的司法拍卖公告,之后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以1.9547亿元的竞拍价成功拍下灵宝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的港股上市公司灵宝黄金集团7354.06万股内资股,并在竞拍后足额将近2亿元拍卖款汇入法院指定账户。
但令人匪夷所思的是,这场司法拍卖在成交后陷入漫长僵局。虽然法院曾在阿里拍卖平台依法发布公告,也在上海证券报刊登了公告,但这一切规范操作,依然没能挡住被执行方在成交后的“临阵反悔”。
拍卖成交后不久,被执行人灵宝国资公司突然提出执行异议,核心理由有二:一是声称拍卖前未收到评估报告;二是主张拍卖成交价远低于港股二级市场价格,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要求法院撤销拍卖。但根据媒体报道,法院经过复查,未发现违法违规等程序性问题。明出企业相关负责人认为,之所以起拍价比第一次低,是因为首次法拍流拍了,考虑到这个情况起拍价才调低;涉案的股权是内资股不是流通股,其与二级市场可以流通的股票价值存在差异,以港股流通股的股价指控内资股贱卖,是故意混淆视听;根据司法解释,仅以成交价过低请求撤销拍卖不属于法定可撤销情形;另根据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应在5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否则法院不予受理,有明显在案证据显示法院已经将评估报告有效送达至灵宝国资公司;但如此清晰的拍卖事项,法院却久拖不决,让守法竞拍者承担全部不利后果,这种做法不仅违背法律规定,更严重伤害了企业对司法拍卖的信任。
郑州高新区法院就此组织了听证会,却时隔一年多仍未作出裁定。目前,法院已经下发四次暂缓执行决定书,这笔1.95亿元的法拍交易,就这样悬在了半空中。期间,法官用行动隐晦表明了态度:先是试图和企业协商,放弃股权,被拒绝后干脆直接单方面将拍卖款退回到企业账户,企业再给法院打回来,法院又退回去,来回折腾三轮,钱还是趴回企业自己的账户。
针对此事,企业的相关负责人表示坚决不接受被执行人“反悔”。该人表示,灵宝国资公司提执行异议,大背景是股价随着金价在拍卖完成后出现较大波动,因此灵宝国资公司觉得“亏了”,于是才有了这次的波折。而且“波折”还有着听上去非常冠冕堂皇的理由:保护国有资产不被低价贱卖,国有资产要保值增值。这个大帽子一扣,法院也不敢轻举妄动。
目前,明出企业已经向法院发出恢复执行申请。其中指出:法院四次发出暂缓决定,累计暂缓期间已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暂缓执行的期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明文规定,继续拖延缺乏法律依据,构成执行违法。
近年来,司法拍卖领域类似事件频发,让很多“不知水深”的竞拍企业深陷泥潭、蒙受巨额损失,最后发现“成交只是开始,维权漫无止境”,导致司法拍卖的公信力不断透支。
司法拍卖的公信力,是司法公信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旦司法拍卖全面“没人信”,将引发连锁反应,危害远超个案损失。
首先,市场主体将全面远离司法拍卖,企业不敢参与、资本不敢进入,法院处置涉案资产的效率大幅下降,执行难问题将进一步加剧。司法拍卖公信力的丧失,最直接的后果就是没有人再敢相信法院主导的拍卖。竞买人投入的不仅是资金,更是对法治秩序的信任。当这种信任被反复消耗,当“法拍房”“法拍股”成为风险极高的投资品种,愿意参与司法拍卖的人会越来越少。事实上,这种趋势已经初现端倪。在灵宝黄金案中,第一次拍卖以2.12亿元起拍,无人问津;第二次拍卖起拍价降至1.95亿元,最终报名的只有明出企业一家,尽管网上有50人设置了提醒、4031次围观。而一旦司法拍卖全面“没人信”,其直接后果是债权实现成本急剧攀升。如果拍卖成交后动辄被撤销,如果竞买人要承担拍卖结果不确定的无限风险,那么愿意以合理价格竞买资产的人会越来越少,拍卖成交率和成交价格将双双走低,形成没有赢家的恶性循环。
其次,恶意悔拍、虚假异议将泛滥成灾,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会效仿,司法拍卖成为可反悔的交易,确定性荡然无存,公平诚信原则被践踏。从财新周刊的报道看,无论是灵宝国资公司提出的“没看到评估报告”还是“拍卖价太低”,都没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可以撤销司法拍卖的六种情形,包括重大瑕疵严重影响拍卖价、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买受人未取得法律规定的竞买资格等。但实践中,法院在执行异议审查中的标准把握仍有很大改进空间。如果连法院自己都不严格遵守拍卖程序,又怎能要求当事人和竞买人相信拍卖结果?
再次,大量企业或自然人因为“轻信”法拍而深受其害,直接重创企业生存发展,民营企业的资金链环环相扣,如本次法拍,1.95亿元被无效占用的每一天都在透支企业的生命线。
最后,社会法治信仰将被削弱。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众感知司法公正最直观的窗口之一。当这个窗口反复出现“拍卖难产”“程序违法”“随意撤销”等问题,公众对法院执行工作的信任度必将大幅下降,进而影响对整个司法系统的信赖。
司法拍卖的公信力不是天上掉下来的,而是一砖一瓦建起来的。每一场规范透明的拍卖,都是这面法治旗帜上的一根丝线。反之,每一次程序上的疏漏、每一次随意性的处置、每一次对规则的无视,都是在这面旗帜上划出的一道道口子。
在诚信原则、法治精神面前,既然是“国资”这样貌似唬人的大旗,也应该退后。
目前,司法拍卖的严肃性和公信力正在被各种“不确定”所侵蚀。同时,也暴露了当前司法拍卖制度中的一个关键漏洞:对恶意拖延执行的违法成本过低,而对善意买受人的保护机制近乎真空。法院作为司法拍卖的主导者,绝不能仅仅满足于“一卖了之”。
落槌之下,必须掷地有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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