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建设用地批准范围是确定被征收土地权属归属、地类判定和补偿计算的关键信息依据,直接关系到被征收人能否准确主张补偿权利。如果被征收人对批准范围一无所知或信息滞后,不仅无法在征地初期核验自身土地是否在征收范围内,更可能在后续补偿环节陷入信息不对称的被动局面。那么,在征地实践中,被征收人如何依法获知建设用地批准范围?法律为被征收人设置了哪些获取信息的法定渠道?
1、征地批后公告程序
建设用地批复文件是征收土地的法律依据,征地批准范围的公开是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权的第一步。《土地征收程序规定》明确,土地征收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补偿登记期限和地点;以及救济途径等核心内容。
这意味着,在征地项目中,县政府最迟应在收到省级或国务院征地批复后的15日内,在涉及征收的村、村民小组公告栏等地点张贴征收土地公告。公告的张贴,是被征收人现场获知建设用地批准范围和补偿方案的最直接方式。被征收人应当主动关注村务公开栏和乡镇政府公告栏的动态,在公告期内及时查阅公告内容,核验自家土地是否在公告载明的征收范围内。
2、主动公开与依申请信息公开双轨并行
除了现场张贴公告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征收信息必须主动公开,征地批文、征收预公告、补偿安置方案、评估机构选定情况等均属于法定公开范围。被征收人还可以通过政府网站等线上渠道获取征地信息。自然资源厅设立了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集中公开全省各市县的建设用地批复文件、一书一方案、拟征收土地公告和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信息。政府官网也同步公开各批次建设用地的征收土地公告。被征收人可以登录上述网站,通过搜索关键词,查找相关批次的批复文件和公告信息。
如果被征收人通过现场公告和网上查询仍无法获取建设用地批准范围等关键信息,或者认为公开的信息不够详细,可以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自然资源局或县人民政府提交书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时应当说明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和所申请信息的内容描述——例如“××县××年第×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文件及拟征收土地范围图”。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通常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留存好邮寄凭证和受理回执等申请凭证,对于行政机关逾期不答复时的后续复议或诉讼具有重要证据价值。被征收人还可以申请公开征地批准文件、征收土地范围图、地类认定依据、补偿方案等材料。
3、对批准范围的异议与救济
建设用地批准范围一旦确定,便被征收人而言,需要核查的核心问题在于:拟征收的土地是否确实在自己承包或使用的范围内,是否存在范围认定错误或遗漏的情形。如果被征收人对征收土地公告中的范围认定有异议,应当在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及后续的补偿登记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征收实施单位提出。对个别确实难以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并承诺在征地批准后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补偿决定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实践中,被征收人还可以通过申请公开征地批准文件来间接核验建设用地批准范围。征地批复文件通常附有具体的地块编号和用地规模数据,便于被征收人比对自己土地的实际情况。
结语:在征地实践中,从现场公告到政府网站公示,从主动公开到依申请公开,从补偿登记异议到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法律为被征收人设置了多层次的知情权和救济渠道。被征收人不能被动等待信息送上门,而应当主动关注村务公开栏的动态,登录政府网站查阅批复文件,必要时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获取关键材料。只有充分掌握建设用地批准范围,才能在后续补偿程序中避免因信息滞后而丧失议价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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