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1.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双方对条款有争议的,应按通常理解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2.主险条款未明确排除停车场责任损失,附加险用尽限额后,被保险人认为剩余部分仍可适用主险赔付的理解,符合大众通常理解,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3.保险公司签订合同时未能明确告知投保人主险与附加险的赔付范围,属于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损害了投保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4.保险公司不能以附加险限额用尽为由拒绝在主险范围内继续赔偿,应在附加险之外仍适用主险就剩余损失进行赔付。
【基本案情】
某物业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向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物业管理责任保险,被保险项目为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保险期限自2019年10月11日0时起至2020年10月10日24时止。物业责任保险累计责任限额为100万元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万元,其中每人赔偿限额10万元,财产损失每次事故免赔500
元,人身事故零免赔。同时附加停车场责任保险,停车场责任每次事故免赔300元,整车盗抢免赔20%,每车赔偿限额10万元。
2020年6月10日9时15分左右,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14号楼东北侧大树
发生倾倒事故,并砸中一辆停放在小区内的车牌为京C×××的小轿车以及路过的行人德某、王某、程某,造成一车辆损坏、三人受伤,行人推行的婴儿车损坏。
事故发生后,某物业公司对伤者实施救治,同时向某财产保险公司报案。
某物业公司为伤者垫付了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费用,共计18047.99元。某财产保险公司对受损车辆进行定损,定损金额为214454.5元。
2020年12月29日,某物业公司向北京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了受损车辆的维修费用214454.5元。某财产保险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向某物业公司赔付了车辆损失10万元及婴儿车赔偿款1600元。
【案件焦点】
某物业公司要求某财产保险公司在物业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其停车场中的
车辆损失是否应予支持。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条
【典型意义】
1.主险与附加险既相互补充又相互独立。附加险是对主险的补充扩展,针对主险未覆盖的特定风险提供保障;但附加险虽依附于主险,其投保、理赔及免责事由通常与主险存在差异。本案中保险公司将停车场责任排除在主险之外的做法,虽保护了自身利益,却可能损害消费者权益。
2.保险公司签订合同时应当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确保投保人充分了解保险条款内容、保障范围及免责事由。本案中保险公司未能明确告知主险与附加险的赔付范围划分,导致投保人对保障范围产生误解,违反了法定义务,应承担不利后果。
3.保险合同条款存在争议时,应遵循"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原则。主险条款未明确排除停车场责任损失的,应认定该责任属于主险保障范围,保险公司不能仅以附加险限额用尽为由拒绝赔偿。
4.本案判决明确了保险公司未充分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时的责任承担方式,有效保护了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对规范保险市场经营行为、促进保险公司完善条款设计具有积极意义。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如下:
1.某财产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某物业公司支付赔偿款18047.99元;
2.驳回某物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如下:
1.维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第一项;
2.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第二项;
3.某财产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某物业公司保险赔偿金113954.5元;
4.驳回某物业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案例来源】
北京金融法院(2023)京74民终【】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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