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档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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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档案的主体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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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档案的主体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这些主体既包括现在的,也包括过去的,如已经被撤销的或者其他依法终止的各类组织。

形成档案的活动包括人类社会方方面面的活动,范围十分广泛,档案法第二条第二款从宏观领域划分出了经济、政治、文化(包括艺术、体育等)、社会(包括教育、卫生、宗教等)、生态文明、军事、外事、科技等方面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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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修订的档案法是第一次修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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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修改法律的形式有“修订”与“修正”之分。修订形式适用于法律的全面修改;修正形式适用于法律的部分修改。2020年修订的档案法是档案法自1987年颁布后第一次以修订形式进行的全面修改。

此前,档案法曾有过两次以修正形式进行的部分条款的修改:

第一次是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对档案法主要作了以下修改:一是明确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档案,其所有者可以向有关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未经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卖,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二是针对一些国有企业的转制、兼并甚至破产而带来的档案管理中的新问题,要求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具体办法;三是对社会各方面、档案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档案事务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四是对部分档案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并赋予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权。

第二次是2016年11月7日与其他11部法律一起打包修改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其中,就取消对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档案买卖的审批,对档案法作了相应修改。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2026年5月18日 总第4441期 中缝

上观号作者:档案春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