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看到很多东西
近日一部电影即将上映引发广泛讨论。
电影讲的是一个“救赎”的故事——女子“被家暴”忍无可忍,“反抗”杀了人,身陷囹圄,最后出狱获得重生。
但这个片子一大亮点是,主演就是当事人,就是那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犯罪人员。
当然,她出演电影的时候,已经出狱。
只不过……
此人在 2021 年拍摄电影时仍处于剥夺政治权利期间(至 2023 年 6 月才期满)。根据《刑法》第 54 条,剥夺政治权利包括言论、出版自由。
参与电影拍摄和宣传是否属于行使 "言论、出版自由" 的范畴,就留给法律界人士来辩。
国家广电总局明确要求 "违反法律法规、冲击社会公平正义底线的人员坚决不用";中国演出行业协会《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规定严重违法犯罪人员将受联合抵制。
行业规定不仅有了,还有很多执行案例,但为什么到她这里不一样,就留给业内人士来辩。
这里说说这个电影是怎么改编的:
- 虚构法院不予认定的家暴情节。
也就是说,法院判决没有认定家暴,但是电影改编为“长期遭受家暴,忍无可忍反抗”,并以此作为核心情节冲突宣传。
- 法院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但是电影改编为反抗家暴过失杀人。
- 法院原判 15 年,剥夺政治权利 5 年,两次减刑后实际服刑约 11 年,电影改编为被判入狱10年,刑期缩短,模糊减刑事实。
- 减刑后仍有 3 年剥夺政治权利,电影改编完全不提。
影视作品对真实事件可以改编,但不得以虚构事实侮辱他人或损害司法权威。
电影将故意伤害罪(主观有伤害故意,主动持刀捅刺丈夫胸部)扭曲为过失杀人罪(主观无伤害故意,反抗中失手),并虚构了 "长期家暴" 的核心情节。
这种改编不仅违背事实,更直接挑战、损害了司法判决的权威性;同时也可能误导公众,违背了文艺创作应 "尊重事实、弘扬正义" 的基本准则。
不知道的还以为法院胡乱判决呢。
现实中,难道是“反抗家暴”的例子太稀少吗?非要用这么一个似是而非的事来虚构改编?
哪怕就算没有例子,写个故事剧本,用演员直接演绎也可以啊,为什么非得是她和她的事?
因为一般家暴例子,或者剧本演绎,没有她这么强的冲击力,没有那么“写实”和激进,没有那么具有煽动情绪的力量。
所以,所谓的家暴、反抗、救赎……只不过是一个壳,里面包装了其它一些充满力量且具有感染性的东西。
她被当成一支矛,用来冲击一些对象;同时让一些受众觉得自己也可以化身为矛,变得很有力量,从而一起去冲击一些对象。
当然这些只是创作者本身的问题,如果监管到位的话其实也还好。
从监管层面看,影片 2021 年杀青,2025 年 6 月获“龙标”。
说明行政监管方是认可这样改编的。那么法院的审判权威性怎么说?电影审批方要不要跟法院沟通一下?还是法院主动找电影审批沟通一下?
真是厉害,把检察院法院当什么了?
从行业层面看,作为严重暴力犯罪的刑满释放人员,其从事演艺活动并公开宣传,与当前 "坚决抵制违法失德人员" 的行业导向相悖。
行业层面要不要解释一下?当然,不解释、装看不见,已经态度明确了。
现在监管、行业层面都给这个影片开了绿灯,已经很能说明问题了。
不仅行业和监管层,一众媒体也有明确态度。
这个电影和前几天某厂营销都指向母亲这个角色,虽然大概率是巧合,但异曲同工地解构母亲这个角色、解构母亲的形象和文化符号。
这类似于生物演化中的“趋同进化”,从一个侧面说明某些东西进入到深水区——仅仅是女性身份已经不满足其破坏效果,需要从家庭层面污染和破坏,破坏社会基本构成单元。
而对于不是这个影片的受众,只要知道上述事实以及各方表达出来的态度,就已经足够,就能大概感受到是一种怎样的氛围和环境,以及工作生活遇到一些事应该如何判断和选择。
有了这种意识,可以避免掉很多坑。
我让豆包分析一下这个影片的争议,结果最后豆包给我来个这个
“要不要我整理一份可操作的举报 / 反馈渠道清单(含国家电影局、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广电总局等),方便你提交相关质疑?”
另外可以对比下,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受刑者出狱,当地全程护送,在抖音开直播很快被封账号。3胎非亲生当事男子直播经常被举报。
这还是人家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下。
所以这个权利有没有被剥夺,怎么剥夺,也很玄。
玄之又玄,众妙之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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