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王寅浩 宋雨盈)5月1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等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作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进一步夯实卫生健康领域基层基础,促进公共卫生委员会发挥作用。
《意见》指出,近年来,各地积极推进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基本实现了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全覆盖。同时,明确了到2030年,公共卫生委员会运行机制进一步完善,保障机制更加健全,卫生健康服务体系与村(居)民自治活动相衔接的工作机制更加完善,村(居)民健康获得感进一步增强的总体要求。
在人员构成上,《意见》提出强化公共卫生委员会人员配置,一般由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公共卫生委员会主任,明确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公共卫生委员会工作,积极吸收辖区内家庭医生、乡村医生和退休医务人员等加入公共卫生委员会。广泛动员退休党员、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志愿者、社区健康管理积极分子等参与公共卫生委员会工作。
关于主要工作,《意见》明确了三大方向。一是促进社会共治。积极听取和收集辖区群众健康需求及改进基层卫生健康工作的意见建议,通过村(居)民委员会及时向属地卫生健康部门反映。二是协同开展卫生健康工作。包括开展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协助开展基本公共卫生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组织、动员等工作;了解掌握辖区重点服务人群情况,协助开展定期随访等服务;协助排查和报告基层公共卫生风险隐患等。三是联动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包括组织爱国卫生月活动,推动爱国卫生运动融入群众日常生活;开展健康知识宣教,普及健康生活方式,建设健康环境;将践行健康生活方式等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
同时,《意见》从加强组织领导、工作保障、人员培训与激励宣传四方面作出要求,推动卫生健康工作深度融入基层治理,不断适应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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