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养的猫咪与没有拴绳的小狗厮打起来,其间狗主人被抓伤,责任谁担?近日,广西高院公布一起典型的宠物伤人侵权纠纷案。
钦州市钦北区法院审理认为,猫主人未采取安全管控措施,放任宠物随意窜动、主动挑衅打斗,应承担主责。狗主人未按规定使用牵引绳,且处置方式欠妥,自身存在一定过错。经综合考量,依法酌定猫主人承担70%民事责任,狗主人自行承担30%民事责任。判决猫主人赔偿狗主人医疗费1957.9元。
▲图文无关
事发:
猫咪冲向小狗引厮打
狗主人受伤,起诉猫主人索赔
2025年8月14日下午,李女士带着自家小狗前往钦北区某商铺选购五金用品。当时,李女士的小狗待在店门口,没有主动挑衅或惊扰其他动物。突然,五金店店主王先生饲养的家猫从店内窜出,径直冲向小狗,与其厮打起来。
为避免自家小狗受伤,李女士上前抱起小狗制止冲突。混乱中,猫咪不慎将李女士的右小腿抓伤,伤口破皮出血。
受伤后,李女士前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处理了伤口,接种狂犬疫苗花费医疗费2797元,整套治疗流程于2025年9月11日全部完成。
治疗结束后,李女士找到王先生协商赔偿事宜;王先生只愿意赔付500元。双方协商无果,李女士报警求助。民警抵达现场后调取店铺监控,完整还原了猫咪窜出打斗、误伤李女士的事发全过程。
因双方始终无法达成调解,李女士一纸诉状将王先生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对方赔偿医疗费2797元、营养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判决:
猫主人放任猫主动挑衅打斗担主责
狗主人未使用牵引绳、处置欠妥担次责
钦州市钦北区法院承办法官逐一核查监控视频、医疗收费票据、报警记录及双方庭审陈述等证据,依法认定李女士的伤情系王先生饲养的猫咪所致,二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王先生作为猫咪的饲养人和实际管理人,长期将宠物猫放养在店铺内,未采取笼养、拴系等任何安全管控措施,放任宠物随意窜动、主动挑衅打斗,是本次伤人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侵权责任。与此同时,李女士携带宠物犬外出,未按规定使用牵引绳,且在宠物突发冲突时处置方式欠妥,未能有效规避风险,自身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可以减轻对方的民事责任。
经综合考量,法院依法酌定王先生承担70%民事责任,李女士自行承担30%民事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王先生赔偿李女士医疗费1957.9元。对于李女士主张的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予以驳回。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表示,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红星新闻记者 袁伟
编辑郭宇
审核 王光东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