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全国公安交管部门、社会媒体等的持续宣传,“喝酒不开车 开车不喝酒”已日益深入人心。但同时也有部分驾驶人心存侥幸,喝了酒依然冒险驾车上路……
2026年4月15日,浙江杭州。交警开展酒醉驾夜查时,发现一辆黄牌货车临近检查点时突然停车,形迹可疑,正当交警喊话驾驶人接受检查时,驾驶人却下了车拔腿就跑,跑到路边后没了踪影。
交警立即展开搜寻,最终在灌木丛中找到了藏身其中的驾驶人王某。
闻到王某身上的酒气,交警立即对其进行呼气检测,结果达到141mg/100mL,涉嫌醉驾。后经血检,结果为158.1mg/100mL,确属醉驾,涉嫌危险驾驶罪。
经查,王某当晚和朋友在工地租房内一起吃晚饭,期间喝了2两白酒。饭后他抱着侥幸心理决定再跑一趟业务,便拉着一车货上了路,丝毫没考虑即使发生单方事故都可能造成不菲的货物损失。上路后看到前方有交警检查,心虚之下赶紧弃车而逃。
目前,王某因触犯危险驾驶罪已被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同时,王某(持有B2驾驶证)因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被交管部门依法吊销驾驶证且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车辆。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来源 | 浙江交警
投稿邮箱:gabjgj@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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