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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黑龙江某餐饮企业为其员工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保险范围涵盖员工伤亡及医疗费用,其中每人伤亡赔偿限额20万元,医疗费限额2万元。保险生效后不久,2023年2月,该企业一名员工在午休时于店内突发意识不清,紧急送医后被诊断为一氧化碳中毒,经抢救无效不幸身故。企业为员工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并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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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未提供工伤认定书”为由拒赔,主张需先由行政部门认定工伤才符合理赔条件。保险公司称,根据保险合同条款,仅对“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情形”承担赔偿责任,而企业未能提交工伤认定证明,故拒绝支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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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沟通无果后,企业委托开尔律师事务所维权。开尔律师深入分析案件后指出:

1.保险条款未将工伤认定作为理赔前提:案涉保险合同仅要求事故“符合工伤情形”,但并未明确约定需以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书为理赔要件,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实为对条款的限缩解释,加重了被保险人的责任。

2.午休期间事故属于工作关联风险:员工在工作场所的午休是正常生理需求,与工作具有连续性,一氧化碳中毒属于工作环境引发的意外,应认定为保险责任范围。

3.损失填补原则应优先适用:依据《保险法》第三十条,对格式条款争议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保险公司以程序性要求拒赔,违背保险的损失填补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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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采纳开尔律师观点,认为保险公司以工伤认定书作为拒赔依据缺乏合同基础,且事故属于雇主责任险的保障范围。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向企业支付医疗费1.7万元、死亡赔偿金20万元,合计21.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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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结果有效化解了企业的经营风险,彰显了雇主责任险在保障用工安全中的关键作用。开尔律所始终以专业法律服务守护企业合法权益,助力客户应对保险理赔难题,为经营安全保驾护航!

· 主办律师张娜

· 保险团队资深律师

法学专业,具有一定的民商事诉讼、非诉业务经验。擅长领域:保险法、合同纠纷(民间借贷、房屋租赁/买卖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公司法相关(股东资格确认、股权转让、股东损害公司利益纠纷)、劳动争议、合同起草、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