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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价值

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书》是后续诉讼的核心审查对象。本案中,甲公司农场被某街道办强制拆除,该拆除行为已被法院确认违法。然而在赔偿程序中,街道办以“补偿已足额支付”为由驳回赔偿申请。

李红军律师系统梳理补偿明细,逐一揭露补偿标准适用错误、部分附着物漏补等问题,成功说服法院撤销该赔偿决定,并责令被告两个月内重新处理,为被征收企业在赔偿程序中推翻不合理行政决定提供了清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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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在平顶山市某村经营家庭农场。2023年8月19日,某街道办因某项目对案涉农场实施强制拆除。甲公司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于2025年3月作出生效判决,确认该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此后甲公司提交行政赔偿申请,某街道办于2025年10月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书》,称已分两批支付补偿款约93.79万元,补偿已到位,驳回赔偿申请。甲公司遂提起本案诉讼,主张各项损失共计约32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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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撤销《行政赔偿决定书》,责令某街道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重新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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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街道办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书》是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否撤销?

其对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是否存在漏补、标准适用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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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定,某街道办存在未对468.6米地埋管、移动板房、篱笆、铁丝围网等附着物进行补偿的情形;桂花树补偿标准缺乏依据;铁杆海棠、流苏树、水渠、菜地、地坑院等多项附着物补偿标准或无依据或适用不当。据此认定《行政赔偿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撤销该决定,责令某街道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重新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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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确违判决为基石,锁定赔偿请求权

《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是提起赔偿的前提。依托前期确违判决的既判力,先向街道办提交书面赔偿申请,待其作出驳回决定后依法起诉,确保程序链条完整。

▌逐项比对标补偿准,拆解决定漏洞

对照平政〔2017〕33号补偿标准文件,逐项审查补偿协议,李红军律师发现多项关键问题:桂花树补偿中街道办未举证“亩合理株数80棵”的依据;铁杆海棠、流苏树被参照“落叶乔木”标准但未说明理由;水渠横断面面积认定错误;地坑院被按“砖混一等”补偿而非“钢筋混凝土预制”标准;菜地被认定为“三类”却未说明分级依据。这些比对结果为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提供了充分支撑。

▌锁定漏补项目,推翻“足额补偿”主张

被告对2023年8月17日清点表中记载的468.6米地埋管、移动板房、篱笆、铁丝围网等附着物完全未予补偿,直接证明“已足额补偿”的主张不成立,为后续赔偿程序争取了更大空间。

▌程序策略精准定位,追求实质救济

鉴于双方对标准争议较大、具体损失数额尚难确定,李红军律师将诉讼目标设定为撤销赔偿决定、责令重作,而非直接要求法院判令具体金额。这一策略符合司法审查权限边界,也为当事人争取到重新协商的宝贵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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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强拆应先通过行政诉讼确认违法,再行提起赔偿。

对补偿决定不服,须逐项对照法定标准文件审查,发现标准适用错误、依据缺失等诉点。

重点核查是否存在漏登、漏补项目,此类问题常是推翻“已足额补偿”认定的直接证据。

若您正面临征收拆迁补偿争议,欢迎联系上海市华联律师事务所李红军律师团队,我们将以专业代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附:判决书(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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