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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知多少

社会福利政策清单

(二)

(一)临时救助

1、急难型临时救助

(1)认定条件:

一是因突发火灾、交通事故、遭遇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或突然遭遇其他紧急特殊困难,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二是因突发危及生命的重大疾病无钱救治或无能力继续支付住院期间医疗费用危及生命,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个人。三是因刑满释放、失业后未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需要照顾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而无法就业等原因造成无生活来源,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四是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低保边缘家庭和特困人员供养待遇审批期间,通过审核符合救助条件,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五是因其他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2)救助标准:

对急需解决基本生活问题的救助对象,每人救助标准不超过3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急需医疗救治的救助对象,每人救助标准不超过2万元。

2、支出型临时救助

(1)认定条件:

一是因各类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具有本区户籍的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和特困供养人员。二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3.5倍低保标准,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各类生活必需支出自付费用超出家庭上年总收入,且家庭财产符合天津市申请社会救助的规定(货币财产条件放宽至人均36个月低保标准,车辆条件放宽至可以拥有一辆价值低于10万元的机动车),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本区户籍的家庭。

(2)救助标准:

一是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低保边缘户家庭和特困供养对象因家庭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根据自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各类生活必需支出自付费用分档救助:按照1倍低保金-24倍低保金不等;二是其他困难家庭因家庭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根据自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各类生活必需支出自付费用超出家庭上年总收入,超出部分分档救助,按照1倍低保金-24倍低保金不等

(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1、认定条件:

(1)家庭人均月收入超出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不高于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

(2)家庭人均拥有货币财产总额,包括现金、存款、理财产品、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以及家庭成员有市场主体注册或在各类企业中投资认缴出资额,不得超过36个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因病变卖家庭唯一住房获得的现金除外);

(3)其他家庭财产符合《天津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定办法》有关规定。

2、救助标准:

(1)符合认定条件的,被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其成员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2)符合下列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每户每月救助标准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享受待遇参照原低收入家庭标准执行:一是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二是家庭成员中患有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大病或门诊特殊病的家庭;三是子女在学(从学龄前至全日制在校大学本科学生的家庭)的单亲家庭,学龄前是指3-6岁儿童;四是领取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的家庭;五是家庭成员均为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且无子女的家庭。

(三)特困人员供养

1、认定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2、救助标准:

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每月18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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