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岁老人买菜路上被人以“免费查眼睛”骗进美容机构,稀里糊涂被诱导消费了纹眉、割眼袋项目,商家还忽悠她“割眼袋能治眼干、流泪”。

老人的儿子找上门要说法,说明老人没有退休金、只会写自己的名字,提出眼疾完全可以去正规眼科医院治疗时,医美机构的工作人员反倒理直气壮:“老人也有追求美的权利”“如果她没有积蓄,你作为她养了几十年的儿子,就给她消费一个能怎么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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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河南濮阳市12345热线已经接到相关投诉,事件正在处理中。

实际上,上述情况并不是个例。

2026年3月15日,北京72岁的黄女士被家附近按摩院经理带去郊区一家医美机构“免费听课”。现场,经理、风水师傅和医美顾问轮番“灌输”,称其额头横纹会影响子女财运,劝说她做除皱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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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女士担心影响女儿生意,交了18662元接受了不到2分钟的注射除皱术。然而,该机构从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属于无证经营,且未与老人签订知情同意书。最终,在黄女士要求下,该机构全额退还了费用。

2024年12月5日,《中国消费者报》报道了一起匪夷所思的事例。重庆70岁的王女士在美容院员工劝说下,花费15609元办了理疗卡。工作人员以“腿部静脉曲张严重,不治可能瘫痪”为由,向她推销所谓“军医血排3.0”排毒项目。

7月30日,工作人员在对其左腿进行推压、刮痧时用力过猛致肌肉痉挛,又用“擀经棍”擀压并高温热敷,导致王女士左下肢皮肤感染、肌肉损伤、血肿,住院40余天并接受两次手术。家属多次向美容院索赔遭拒后,向大渡口区消委会投诉。最终,经消委会调查调解,美容院同意退还15609元理疗费,并承担18391元治疗费,共计34000元。

针对上述美容院等机构以“治病”“转运”等各类借口,诱导老人消费,可能会违反哪些法律规定?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林斐然律师向“法度Law”分析指出,这是典型的将患者的治病需求偷换成医美项目,属于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虚假宣传。根据该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可以按照消费者的要求赔偿损失,并且退一赔三。割眼袋属于不可逆的项目,还可以根据《民法典》要求赔偿医疗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等,同时也可以向卫健委、向市监局这些部门进行举报,由行政部门来进行行政处罚。

林斐然律师表示,美容院以治病为借口去诱导消费,它首先违反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次,《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让对方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是可以要求撤销的。老人及其儿子可以要求他撤销这个欺诈行为,若对美容效果不满或者出现副作用,也可以主张医药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至于备受关注的70多岁老人割眼袋事件本身,林斐然律师认为,无论多大年纪,只要思维正常,就可以做出相关决定。比如说这个老人她只会写自己的名字,她不认字,她也没有医美意愿,她就是想治疗,那这就是典型的重大误解,就是误会了她本身应该有的一个消费行为。在她认知能力不太够的情况下,商家对老年人、对这些低文化者应该有更高的告知义务,而美容院在没有告知真实性质、反而虚构治病效果的情况下,就可能涉嫌违法。

林斐然律师表示,实践中,对老人这种诱导高额消费基本上属于可撤销的,基本也都可以退一赔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