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李正东
2023年5月10日,欧盟议会与理事会正式通过《碳边境调节机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CBAM),并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一机制被视为欧盟绿色转型进程中的历史性步骤,它不仅标志着欧盟气候政策从单纯内部排放控制向外部碳成本调节延伸,更意味着全球贸易规则与气候治理体系之间的制度融合进入新的阶段。
CBAM的产生并非孤立政策创新,而是建立在欧盟长期气候战略框架之上。自2015年《巴黎协定》确立全球控温目标以来,欧盟不断提升自身气候目标强度,并在2019年《欧洲绿色协议》中明确提出2050年实现碳中和,同时通过“Fit for 55”计划将2030年温室气体减排目标提高至较1990年水平下降55%。欧盟内部通过碳排放交易体系(EU-ETS)对高排放行业实施碳定价,但随着碳价上升,企业生产成本显著增加,若缺乏配套措施,可能导致“碳泄漏”现象,即高排放产业向环境监管宽松地区转移,进而削弱欧盟减排成效。CBAM正是在此逻辑下诞生,旨在通过边境碳调节机制,将欧盟内部碳成本延伸至进口产品层面,从制度上防止碳泄漏,并构建可持续性的竞争环境。
制度基础与政策目标:从内部减排到外部碳调节的战略转型
CBAM的核心制度逻辑在于防止碳泄漏并维护欧盟气候政策的完整性。所谓碳泄漏,是指在欧盟实施严格减排政策并提高碳成本的背景下,企业为降低生产成本,将生产活动转移至碳排放管理较弱或未实施碳定价的国家,从而导致全球总体排放不降反升。欧盟在官方文件中明确指出,若不采取措施,碳泄漏风险将削弱其减排政策的有效性,并危及全球将气温升幅控制在2摄氏度以下乃至1.5摄氏度以内的目标。
在既有的EU-ETS框架下,欧盟企业需要通过拍卖或配额方式获得排放权。虽然在早期阶段,为缓解产业外迁压力,欧盟向部分高排放行业分配免费配额,但随着减排目标提升,免费配额逐步减少,企业面临的碳成本持续增加。这种内部碳定价若未能同步覆盖进口产品,便会形成制度不对称,将使欧盟企业在国际竞争中处于成本劣势。
CBAM通过对进口商品所含嵌入式排放进行核算,并按照与EU-ETS相衔接的价格机制征收相应费用,实现进口产品与欧盟内部产品承担相同碳成本。其覆盖范围集中于碳密集型行业,包括钢铁、铝、水泥、化肥以及电力等部门。这些行业具有能源消耗高、排放强度大且国际贸易比重高的特点,因此成为首批纳入调节范围的对象。按时间安排,2023年10月至2025年底为过渡期。在这一阶段,欧盟进口商只需按季度申报所进口商品的“嵌入式排放”数据,以及在原产国已支付的碳价情况,无需购买CBAM证书。这种制度安排既为企业适应新规则提供缓冲期,也为欧盟积累数据、完善核算方法创造条件。自2026年起,CBAM证书正式进入收费阶段,并将与EU-ETS免费配额的逐步取消同步推进,最终在2034年实现完全替代。通过这种渐进式过渡安排,欧盟既维持了政策连续性,又尽量降低市场冲击。
运行机制与制度衔接:CBAM与EU-ETS的价格联动体系
在制度结构上,CBAM与EU-ETS构成紧密衔接的双轨体系。EU-ETS作为“总量控制与交易”机制,通过设定排放总量上限并允许企业之间交易排放配额,实现市场化减排。而CBAM则将这一内部碳价机制外溢至跨境层面,使进口产品承担与欧盟内部生产相当的碳成本。根据条例规定,CBAM证书价格应当合理反映EU-ETS拍卖价格的周平均值。这意味着CBAM并非独立碳税,而是与EU-ETS价格直接挂钩。进口商在申报嵌入式排放后,需要购买等量CBAM证书,其价格依据EU-ETS碳价波动进行调整。通过这一价格联动机制,欧盟实现了内部与外部碳定价的一致性。
同时,EU-ETS中的免费配额将逐步减少。文件明确列出自2026年至2034年的削减比例,呈现出由低到高的递进趋势。此举目的在于实现制度平稳过渡,使企业逐步适应完全市场化的碳定价环境。在免费配额完全取消后,CBAM将成为防止碳泄漏的核心工具。
在国际层面,CBAM还设有碳价抵扣机制。若出口到欧盟的相关产品已实施碳定价,并经欧盟认可,则该部分已支付碳成本可从CBAM应缴金额中扣除。这一制度安排试图鼓励第三国建立本国碳定价体系,从而形成制度层面的竞争与扩散效应。
在过渡期内,报告制度成为运行核心。进口商需按季度在CBAM中央登记系统中申报商品类型、数量、单位嵌入式排放以及已支付碳价。若未按要求报告,将面临每吨未申报排放10至50欧元的罚款,正式阶段后罚款可达100欧元。虽然过渡期内不强制核证,但自2026年起,所有报告必须经认证机构验证,以确保数据准确性。这一整套运行机制,使CBAM在制度逻辑上与EU-ETS形成高度一致的价格与监管框架,构建起覆盖生产与进口两个环节的完整碳定价体系。
嵌入式排放核算方法与重点行业结构影响
CBAM的技术核心在于嵌入式排放核算。嵌入式排放分为直接排放与间接排放。直接排放指生产过程中燃料燃烧与工艺反应所产生的排放,包括加热、冷却、废气处理以及前驱体使用所导致的排放。间接排放则来源于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电力的发电排放。
在监测与报告方面共提出四步方法:首先界定生产系统边界与生产路径,其次确定报告周期,再识别需监测的参数,最后确定监测方法。生产企业通常以十二个月为代表性数据周期,而进口商则以季度为报告单位。对于电力排放因子,若企业使用电网电力,应采用欧盟基于国际能源署数据公布的国家平均排放因子;若为自发电,则需自行监测发电设施排放。
在钢铁行业中,嵌入式排放计算通常采用质量平衡法,以考虑原材料输入与产品输出之间的碳差异。前驱体材料如生铁、直接还原铁等若来自其他安装设施,其嵌入排放需纳入最终产品计算。若企业提高废钢比例,由于废料被视为零嵌入排放,其单位排放强度将显著降低,从而提升竞争力。在铝行业中,除二氧化碳外,还需考虑全氟碳化物排放,但主要涉及原铝生产。对于二次铝生产,废铝同样被视为零嵌入排放,这使得循环利用成为降低碳成本的重要路径。在化肥行业中,排放结构更为复杂,既包括燃料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也包括硝酸生产过程中的氧化亚氮排放。由于氧化亚氮的温室效应远高于二氧化碳,其控制难度与成本均较高。规定指出,在混合肥生产中,可在过渡期内采用按氮含量统一核算的方法,以简化操作。电力则具有特殊地位,其既作为直接出口商品受CBAM调节,又通过间接排放影响其他行业碳成本。对于能源结构中煤电比例较高的国家而言,其出口产品在CBAM机制下将面临更高碳成本压力。这种机制实际上将宏观能源结构差异转化为微观企业竞争力差异,促使相关国家加快能源转型。
总之,随着2026年收费阶段的到来,CBAM对全球贸易格局与产业布局的影响将进一步显现。通过与EU-ETS价格联动、逐步取消免费配额以及建立严格的嵌入式排放核算体系,CBAM将构建起一套跨境碳定价机制。CBAM不仅将改变企业的成本结构,更将通过嵌入式排放核算体系,推动全球供应链向低碳方向重组。
(作者系宁波大学中东欧经贸合作研究院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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