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镇雄融媒

关于开展烟花爆竹全链条“打非治违”

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为深刻汲取江苏连云港市东海县“2·15”烟花爆竹经营店爆燃事故、湖北襄阳宜城市“2·18”烟花爆竹零售店爆燃事故以及湖南长沙浏阳市“5·4”烟花爆竹爆炸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切实加强我县烟花爆竹安全风险防控,依法严厉打击整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行为,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昭通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即日起至2027年3月底,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烟花爆竹全链条“打非治违”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规范各环节安全管理

(一)生产环节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生产活动。

(二)经营环节

禁止无许可证经营。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户,必须按照许可证规定地点实行一店一证、专店专柜经营,严禁占道店外经营、流动经营、一证多点或擅自变更经营地点经营;严禁“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经营;严禁销售假冒伪劣、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和非法渠道产品。

(三)储存环节

禁止非法储存。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烟花爆竹仓库储存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和数量,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危险等级和核定限量。

(四)运输环节

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私自运输烟花爆竹。严禁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烟花爆竹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购买及转运,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中夹带烟花爆竹。

(五)燃放环节

严禁在禁放区域内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重点保护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二、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一)非法生产、经营、占道经营、流动兜售行为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持有许可证经营业主超出铺面门窗外墙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经营、作业的,由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城市建成区外的,由属地乡镇(街道)统筹处置)。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的,由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城市建成区外的,由属地乡镇(街道)统筹处置)。

利用包括但不限于微信、QQ群、抖音、快手等互联网平台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牵头查处。

(二)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夹带行为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运输资质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快递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交通运输部门依法依规对相关快递邮寄单位进行处罚。

(三)违规储存行为

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非法燃放行为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五)为非法者提供服务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房屋、车辆、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从事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等活动,违者将依法予以查处。

以上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或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违法犯罪责任。

三、主动停止违法行为

非法从事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组织和个人,要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主动到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说明情况,协助调查,上缴非法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有关部门将视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对拒不配合或继续从事非法活动的,将依法从严查处。

四、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监督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呼吁广大市民增强公共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自觉从持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经营户购买烟花爆竹,抵制非法经营、劣质烟花爆竹产品。

举报电话:

镇雄县公安局:110

镇雄县应急管理局:0870-3131806

镇雄县交通运输局:0870-3120622

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0870-3130315

镇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0870-3012319

镇雄县消防救援局:0870-3079119

举报邮箱:794772464@qq.com

发现非法生产、运输、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的,可以通过以上电话或直接到相关部门举报。举报线索查证属实的,按照《云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严格保密。

镇雄县公安局

镇雄县应急管理局

镇雄县交通运输局

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镇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镇雄县消防救援局

202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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