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来的妈妈》这事儿,挺让人唏嘘。
一部拿了西班牙圣塞巴斯蒂安电影节最佳女主角的片子,原定5月底全国公映,结果定档消息一出,网友扒出判决书,舆论炸了,没几天就撤档。
主演赵箫泓全平台禁言,出品人汪涵、宣传者姚晨纷纷切割。一部看起来挺有“价值追求(反家暴)”的电影,怎么突然就走到了这一步?
先从电影涉及的案件说起。
2009年,赵晓红(后来改名赵箫泓)和丈夫因为“家庭琐事”吵起来,厮打中她起身去厨房拿了水果刀,回来捅了丈夫胸口,人没了。
西安中院判处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陕西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书里有句话很关键:多名证人证实,这对夫妻关系“较好,仅偶有争吵”。法院没有认定任何长期家暴情节,也没有认定正当防卫。
但电影做出了重大“突破”,赵箫泓本人亲自饰演“因反抗家暴失手杀夫入狱的母亲廖红”,情节也从“主动取刀故意伤害致死”改成了“长期家暴反抗失手杀夫”。
这等于是用电影做媒介,重新讲述了一遍自己的案子,而且和法院判决存在明显出入。
这就引出了一个问题:当事人本人有权出演由她的案件改编的电影吗?
讨论这个问题之前要先说一件更确凿无疑的事——拍摄时间。它让影片拍摄从一开始就不合规。
赵晓红2020年6月刑满释放,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5年,要到2025年6月才期满。而电影拍摄期是2019年到2021年。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写得明明白白:剥夺政治权利期间,不得出版、制作、发行书籍、音像制品;不得接受采访,发表演说。
2024年上海宝山区检察院刚办过一个类似案子:一个刑满释放人员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接受自媒体采访并发布上网,就被认定为违反执行规定,受了行政处罚。
而赵箫泓主演一部讲述自己真实案件的电影,面向全国观众,本质上就是“超长版采访和演说”。
但这部电影又是怎么拿到龙标的?从立项到审查,监管部门是否尽到了核查义务?这些问题现在没有公开答案。
退一步讲,如果赵箫泓在拍摄电影时已经过了剥夺政治权利期,她是否就可以主演根据自己真实案件改编的电影呢?
在法律层面,刑满释放人员当然拥有重新融入社会的权利,但是出演电影,尤其是出演自己案子改编的电影,则存在巨大争议。
这个争议就在于,犯罪分子不能拿自己的犯罪经历牟利。
在国外的法律中,甚至有专门限制罪犯从犯罪故事中获利的法律,最典型的就是美国的“山姆之子法”(Son of Sam Law)。
1977年,纽约州立法禁止罪犯通过出售犯罪故事获利,起因是连环杀手David Berkowitz被捕后,出版商想花7.5万美元买他的故事。
这个法律要求,任何向罪犯支付超过一定金额的报酬,必须先通知州犯罪受害者委员会,受害者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主张这些资金。
核心逻辑不难理解:不能让犯罪成为生财之道,犯罪故事的收益应该优先补偿受害者,罪犯通过媒体重新叙述案件会影响公众认知、挑战司法判决的终局性。
《监狱来的妈妈》最初立项是拍一部纪录片,但后来改成了故事片,还要登陆院线获取票房,这显然就构成了“让犯罪成为生财之道”以及“通过媒体挑战司法判决”。
因此即便赵箫泓过了剥夺政治权利期,即便这个案子在很多人看来存在争议,恐怕也不能开这个先河。
回过头来看,《监狱来的妈妈》走到今天这一步不是单一原因造成的。
在法律层面,赵箫泓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制作音像制品,违反的是刚性禁令。而电影叙事与生效判决存在明显冲突,当事人本人出演更是客观上构成了对司法权威的挑战。
在社会伦理层面,刑满释放人员通过出演自己的犯罪故事获利,触及了“不得因罪获利”的社会共识。电影消费的是“反家暴”这个正当议题,却建立在被法院否认的事实之上,这对真正的家暴受害者是一种伤害。
当然,监管部门的责任也不应被忽视。一部电影能够拿到龙标、定档公映,说明它在审查体系内是“合法”的。直到舆论暴发才紧急撤档,既让片方损失惨重,也让公众困惑:审查到底审了什么?
家暴反杀确实是一个值得严肃讨论的法律议题。我国法律近年来也在松动,2020年昆山反杀案激活了正当防卫条款,2023年最高法首次明确家暴反抗可适用正当防卫。
但《监狱来的妈妈》的问题不是“为受虐妇女发声”,而是用一个被法院否认的“家暴”叙事,来包装一个已被定性的“故意伤害致死”案件。它摧毁的不是一部电影的可信度,而是整个议题的信用基础。
真正的反家暴叙事,应该建立在真实之上,应该尊重司法程序,应该保护所有受害者。当一部电影同时伤害了这三者时,它的撤档就不是简单的“创作自由受限”,而是多重底线被触碰后的必然结果。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