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说过法官违法的,但是还没听说过二审法官对多起不服一审不予立案裁定上诉案都是在200天后才给答复的,且有的至今也还未给答复。

2025年10月下旬及2026年初,我作为多起诉讼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分别对宝坻法院(2025)津0115行初105号、(2025)津0115行初106号、(2025)津0115行初104号、(2025)津0115行初108号和(2026)津0115行赔初2号裁定书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是在经过了200多天的漫长等待后,除仅于2026年5月12日收到了(一)针对天津市乐农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诉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办事处强拆其还未到承包期的科普育苗用房恢复原状的(2026)津01行终254号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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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王佳诺诉民警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的(2026)津01行终258号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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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孙素芹诉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办事处偷拆她孤儿寡母一家人唯一住宅的(2026)津01行终256号由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作出的严重超时的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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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至今仅收到张国发诉天津市宝坻区霍各庄镇政府强拆其还远未到承包期蔬菜大棚及将其父张贺年打折4根肋骨上诉案的一份奇怪的《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文书审批表》(已上百度热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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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还有至今仍无任何信息的张宗留诉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办事处强拆其合法养殖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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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审裁定的作出日期可以看出,大都是2025年10月17日左右,而对一审裁定不服的上诉期依法是10日,二审对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限是7日,而对立案后的审理期限是30日,而且是审限不得延长,那么天津一中院凭啥批准是90日?而从一审裁定到二审裁定相隔200多天的法律依据又是什么?再者说也不应以审批表中的所谓立案时间计算审期。

综上,天津第一中级法院立案庭为何对多起上诉案长达200日(而非是120日)才作出程序严重违法、事实严重不清的枉法裁判?希望相关主管部门能对相关法官的渎职行为依法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