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完工交付之后,最常见的僵局并不是工程质量有多大问题,而是甲方或者总包方故意拖着不结算、不核对、不答复。很多施工方被逼得没办法:对方不签字、不对账、不盖章,难道工程造价就永远定不下来,工程款就要不回来了吗?其实并不是这样。司法实践中早就形成了一套清晰、管用的造价认定规则,哪怕对方死活不配合,照样可以合法、有据地把工程总价算清楚,把工程款要回来。
第一步,先看合同。 确定工程造价,第一依据永远是施工合同。合同里怎么约定的计价方式,就按什么方式来算。如果是固定总价合同,只要施工范围没变、没有增减项目、图纸上的内容都干完了,就直接按合同总价认定,不需要重新算量砍价。如果是固定单价合同,那就按合同里列好的单价,再结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现场签证、变更记录来算总价。
如果是可调价格合同,就严格按合同里约定的调价条款、材料价格确认方式、政策调整文件来结算。如果工程是经过招投标的中标项目,出现了补充协议和原中标合同不一致的情况,法律上统一以中标合同为准。合同就是造价认定的根基,先把合同里的计价规则搞清楚,对方就别想随便压价或者口头改价。
第二步,用好“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这条最强规则。 这是对付“拒不结算”最管用的一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司法解释,发包人收到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如果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答复,就视为认可施工方报送的结算价。如果合同没约定审核期限,按照国家有关结算管理办法,这个期限是二十八天。
也就是说,施工方只要把完整的结算书连同图纸、签证、验收记录、认价材料等全部证据整理好,通过能够留存凭证的方式送达对方,对方签收后二十八天内不审核、不反馈、不提出异议,法律就会默认接受施工方报送的结算总价。对方拿什么“内部审计还没走完”“领导出差”“业主没拨款”之类的理由来拖,在法律上都不好使。只要期限一到,送审价就定了。
第三步,按实际施工事实来据实结算。 如果合同约定不够清楚,或者中间变更太多、争议太大,没办法直接适用上面的送审价规则,那就按“据实结算”的原则来办。工程量怎么认定?主要看竣工图纸、设计变更单、现场签证、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即便有些签证手续没那么完美,只要有监理记录、施工日志、现场照片、会议纪要、双方的沟通记录能证明确实干了那些活,法院也可以采信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价款怎么定?有合同单价的按合同单价;没有约定单价的,参照当地住建部门发布的定额标准、造价信息和同期市场价格来算。新增的工程、变更的工序、零星的活儿,都按实际发生的情况来计价,对方不能随便砍价。
第四步,走司法鉴定,由法院说了算。 如果双方争议太大,资料繁杂,自己根本算不清楚,那就在诉讼中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法院会摇号选定正规的造价鉴定机构,根据合同、图纸、签证、变更、验收资料以及地方的计价规范,出具正式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这份鉴定结论在法律上具有很高的证据效力,除非鉴定过程有明显违法或者计算错误,否则法院会直接把它作为判决工程款的依据。有些施工方担心自己资料不全做不了鉴定,其实不用太担心,只要有基本的施工、完工和变更证据,鉴定机构完全可以结合行业规则、施工惯例和定额标准,把造价合理地核算出来。
第五步,识破对方拖延的借口,法律上根本不成立。甲方或总包方常用的拖延理由听起来好像挺有道理,但在法律上其实站不住脚。比如对方说“资料不齐”,可当初你送资料的时候他没当场提出缺什么,过了很久才说资料不全,法院不会支持。
比如说“我们内部审计还没完”,那只是企业内部的事,不能作为不结算的合法理由。比如说“工程质量有问题”,但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并且交付使用了,法律上就视为质量合格,不能再拿质量来说事。比如说“业主没给我钱”,合同是跟你签的,付款义务是对方的,业主给不给钱跟他欠不欠你的款没有关系。
最后,完整的操作思路其实很清晰。 工程完工后,先把“已经完工、质量合格、已经交付”这些事实固定下来。然后把所有结算依据整理好,编制规范的结算书,通过可以留存凭证的方式送达给对方。从对方签收那天开始算二十八天,到期不回复,送审价就自动生效。如果对方继续拖着不给钱,就可以发函催告,再不行就直接起诉,同时申请财产保全。根据争议的大小,要么用“逾期认价”规则直接定案,要么走司法鉴定,总之工程款一定能算清楚、要回来。
所以,千万别被“对方不配合”吓住了。法律早就为这种局面准备好了完整的应对方案。只要守住合同规则、用对法律武器、保留好过程证据,哪怕对方死活不对账,工程造价照样可以依法确定,工程款照样可以依法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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