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证言竟是“罗生门”?当事人直呼:从没人让我改,哪来的“拒不改正”!
近日,安徽省合肥市知名打假人孙阳兵再掀维权风暴。因对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一份 《不予立案通知书》强烈不满,他已于5月8日正式提起复议,剑指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一桩刑事案件中多名证人的“伪证”嫌疑。
事情要追溯到一份肥西县法院的(2023)皖0123刑初505号《刑事判决书》。据孙阳兵反映,该判决书第5页白纸黑字写着:证人储铃某、卫洁某、宣六某、杜某等人指证他“因不满裁判,为发泄情绪,故意通过上诉状对办案法官进行辱骂……并不愿改正”;第3页更是认定其“虽经法院工作人员要求改正,拒不改正”。但他一口咬定:“根本没这回事!”
(2023)皖0123刑初505号《刑事判决书》第5页截图
孙阳兵坚称,截至判决作出之日,自己记忆中从未有任何法院工作人员以任何形式(口头、书面或电话)要求他修改上诉状内容,更不存在所谓“拒不改正”或“不愿改正”的行为。在他看来,这段证言纯属虚构,直接关系到其行为究竟是“寻衅滋事”还是另有隐情。
为此,孙阳兵于4月初向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报案,请求警方调取关键证据——究竟证人是何时、通过何种方式要求他“改正”的?他认为,只要查清这一核心事实,伪证罪是否成立便一目了然。
然而,4月30日,蜀山分局一纸《不予立案通知书》(文号:合蜀公(刑)不立字〔2026〕50027号)让他凉了半截。理由:“没有犯罪事实”。
孙阳兵当即表示不服。5月8日,他依法向该分局提出两项复议请求:撤销该份“不予立案”通知;对其报称的“伪证案”立案侦查。
法律人士怎么看?有律师指出,公安机关以“无犯罪事实”为由不立案,前提必须是经过充分核查。而本案中,证人证言真伪直接取决于“法院工作人员是否曾要求改正”这一关键情节。若公安机关既未向法院调取证据核实,也未对证人证言进行实质性审查,便草率决定,涉嫌程序违法、事实不清,不仅侵犯了报案人的合法权益,还可能纵容了潜在的伪证行为。
据网络搜索发现,就在今年3月底,一篇题为《知名打假人孙阳兵涉“罪名变脸”案:十年维权遭刑责,坚称无罪执着申诉》的文章已引发热议。此次复议事件,无疑是这场维权拉锯战的最新一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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