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烈士陵园保护管理,传承弘扬英烈精神和爱国主义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忻府区人民政府批准(忻府政函﹝2025﹞20号),划定烈士陵园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现公告如下:

一、忻府区烈士陵园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

保护范围:烈士陵园向北外扩12.25米,向南外扩6.61米至道路北侧,向西外扩7.48米至道路西侧,向东外扩13.18米。

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向北外扩28米至民居后墙,向南外扩50米至学校,向西外扩44米至民居,向东外扩30米为建设控制地带,占地面积24985.05平方米。

二、忻府区烈士陵园保护内容及要求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破坏烈士纪念设施的完整性,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禁止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的活动,禁止以任何方式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

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埋葬遗体的,将视情节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小编:李玫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