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据北京市东城法院:2025年3月25日早上,陈先生骑着电动自行车上班,夏某某开着网约车停下,乘客王女士未仔细观察后方情况打开车门,不慎将骑行途经的陈先生撞倒。

陈先生报警,交管部门认定,夏某某存在违规停车、放任乘车人随意下车的过错行为,王女士有疏于观察、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过错行为,夏某某、王女士负事故同等责任,陈先生无责。

陈先生就医,经诊断为指骨粉碎性骨折、肘关节扭伤、右踝关节损伤、足趾损伤、胸部损伤。此后,陈先生多次前往医院就诊,并休假数月进行治疗。3人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陈先生将夏某某、王女士以及涉案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等损失。王女士辩称,自己准备下车时,夏某某并未阻止,也没有提醒自己注意往来车辆,事故责任应以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为准。

东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受害人而言,机动车一方系一个整体,王女士与夏某某同属机动车一方。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于超出交强险赔付范围的部分,由驾驶人夏某某、乘客王女士各自承担50%的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陈先生医疗费18000元、误工费180000元;夏某某、王女士各赔偿陈先生医疗费7413.2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误工费5696.25元、营养费1000元、护理费3000元、辅助器具费117元、交通费500元。

(来源:新京报、北京市东城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