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电影《监狱来的妈妈》引发争议,上映前被撤档。
前期某女星在社交媒体上转发支持该电影,后面发现情况不对,删除支持,并且作出回应:
抛开该女星本身而言,就这份情况说明来切割,至少从法律层面上是过得去的。因为敢于明确自己没有投资,也没有参演,只是对影片宣发的转发。
但是这位就不一样了。
这位是出品人。
首先,这是一个声明,不是道歉,仅在其中提到一句“向公众表示深深歉意”;
其次,强调初衷,表明出发点是好的;
再次,明确自己未对项目背景及内容进行充分尽职调查,疏忽之下同意挂名出品人。
强调自己的责任在于疏忽。
最后,解除出品人署名。
尽力切割的状态溢于言表。
但是你看确认函落款时间和这个声明的发布时间是不是很有意思?16号就收到确认函,20号才发。
16号网上舆论都还没大规模起来,为什么当时不发?在等什么呢?
虽然尽力切割,但是作为出品人,这就能过关?而且还比那位女星晚了两天才切割,本来可以比她早两天呢。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定,出品人是电影项目的最终责任承担者,作为影片的核心决策者和主要出资方代表,对影片从立项到上映的全流程负总责,包括管理资金、方向、合规性及结果。
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及相关规范,出品人需确保影片内容合法合规,不得以“未实际出资”或“挂名”为由推卸责任。司法实践中若仅挂名未参与实质管理,仍可能因未尽审查义务被追责。
出品人必须对影片内容进行合理审查,确保不违反《电影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性规定。
依我看,该电影至少违反第二十五条之(六)、(七)、(八)、(九)款吧?
如果电影内容违规、用人违规,出品人可能被处以行政处罚;
并且,如果电影拍摄时获取两套素材,一套是纪录片,另一套是剧情改编片,通过纪录片的形式通过审批,那么可能算是“通过伪造材料骗取许可证”,可能涉嫌诈骗罪或非法经营罪。要是这样,那就是刑责。
从法律角度来说,我还是非常相信法官不可能被什么“未充分尽职调查“、“疏忽”、“挂名”这些说辞糊弄过去的,要是真的接受法律的审判,该有的法律责任甩不掉。
但是这个声明能不能过关,其实也很难说,不排除有过关的可能,为什么?
因为是否能上升到刑责,并且提起公诉,需要法律部门认定,也需要检察院起诉。
要不要上升到这个程度,谁去考量?有资格考量的人,是否想管这个事?行业内部的人,更不想上升到这个程度。而且这个认定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而是否涉及违法违规,还需要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行政部门有没有动力去做这些?
即使抛开出品人在行业的身份地位关系资源影响力……单纯从这事的认定上都难免有人要担责,所以“最佳”趋势就是,责任到行政机构以外截止。
要是这样,那么这个声明之后可能还就过关了。
牵一发动全身,惩罚出品人太狠,火就不可避免蔓延。
但是这样也有问题。
要是这么做就过关了,以后电影行业是不是都可以这样?出了事,声明一下,表明疏忽,道个歉,解除署名,就行了?
甚至于其他行业是不是也可以这样?出了事,切割道歉,就是不担法律责任。
那么法律法规的威严性该怎么体现?民众又会怎么想?这是不是在透支法律权威、政府信用?
当然要很好解决确实不容易,但这也是体现各方智慧的时候。
普通人可以从事件后续进展中看到一些东西。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