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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文强|文

管家被控盗窃雇主200余万元名酒,当庭否认:“我是侵占,不是盗窃”

刚刚收到最新消息,此案二审将不公开审理。今将一审庭审纪实核心内容做详细记录,此案争议核心不仅是重罪与轻罪之争,也因为受害人的副省长身份引发关注。

2025年8月21日上午,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在普东看守所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李某涉嫌盗窃罪一案。庭审进行了约两个小时,李某在法庭上明确表示不认罪,他认为自己的行为应定性为“侵占”而非“盗窃”。

李某,2020年底至2023年10月期间,受雇于陈某、何某夫妇家中担任私人司机及家庭管家,并负责照顾陈某的父亲陈某明起居以及接送孩子上学等工作。

起诉书指控,李某在两年多时间内,以“蚂蚁搬家”方式从雇主位于青岛、济南的住所中窃取茅台、五粮液等名酒变卖,非法获利2435226元。

公诉机关坚持盗窃罪指控,而李某及其辩护人则当庭对罪名提出异议,认为李某对涉案酒水具有保管职责,其行为更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是否具有保管权、关键监控录像为何未调取、涉案酒水是否为合法财产等焦点问题,展开了多轮交锋。

一、被告人陈述“盗酒”经过:共卖掉200余万元、80箱左右

审判长宣布开庭后,首先讯问被告人对起诉书认定的事实和指控罪名有无异议。李某随即作出长篇陈述,逐一反驳起诉书内容。

李某称,他在陈某、陈某明家中担任住家司机、管家期间,经常在雇主家中无人时进出。“陈某家中有监控,单元门都有监控。如果我是像起诉书中所说的趁她家中有人无人时去偷酒,那么陈某家中西北角的监控和单元监控会拍到我多次偷酒的记录。”

他进一步表示,自己之所以能够将大量酒水变卖而雇主长期未发现,恰恰是因为雇主授予了他酒水保管、出入库清点的权限。

“我共卖掉200余万元、80箱左右。如果陈某明、陈某没授予我酒水的保管、出入库清单的权利,我做不到在陈某明、陈某负责保管、清点,他们都发现不了的情况下把这么多酒占为己有卖掉。”

关于案发经过,李某在庭审中做了详细陈述:陈某报警并非因为发现大量酒水丢失,而是在我睡觉的柜子里发现一瓶茅台酒和一个名贵手表包装盒,之后调取小区监控,发现她在北京、青岛家中无人时我休息回青岛,去她家小区开我自己的车到她家拿走我自己的行李,出入小区单元门记录而报警。

李鹏还描述了自己所谓的“填补”行为。

“我跟随陈某明、陈某两年多时间里,陈某明多次让我从济南他别墅内往陈某家搬酒的过程中,跟陈某明收礼后,陈某宴请领导用酒后,每次在酒送家之前扣下几瓶至几箱不等放到自己车内。”他称,扣下的酒有时会直接卖掉,回收价格没有济南高的、卖酒时挑出来的假酒、品相不好的酒都存放在即墨家中。

2023年十一假期后,李某打算将即墨家中的酒处理掉,并进入陈某明家中3次,目的是“把之前拿空的酒补齐”。

10月16日他最后一次进入陈某明家时,在将车内假酒搬下时被警方当场抓获。

李某在陈述中多次提及对陈某明身份的忌惮。“我知道陈某、陈某明家中的酒都是陈某明收礼而来,更知道陈某明官场人脉的强大。出于陈某明身份的压力,也是相信审问我的民警和我说的‘你不用辩解酒是怎么卖的,你只要把卖酒的钱退回来,对方就没事了’,我觉得陈某明、陈某只是想让我把钱退回来,所以在与事实不相符的笔录下签字。”

二、公诉人讯问:签字确认的有罪供述,为何当庭不认?

公诉人讯问环节,检察官围绕李某的学历背景、工作内容、有罪供述的真实性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讯问。

公诉人:你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庭审之前曾经与辩护人会见多少次?

李某:实际次数我不知道,但是见过四、五次。

公诉人:辩护人是否要求你如实反映案件事实?

李某:要求了。

公诉人:起诉书所指控的你变卖的非法获利数额有无异议?

李某:没有。

公诉人:这200多万元酒水所有权人是谁?

李某:陈某明、陈某。

公诉人:起诉书指控最后一笔,当场抓获后备箱酒水鉴定价格14670元你有无异议?

李某:没有异议。

此外,检方提供了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辨认(鉴定表),证明42瓶飞天/五星贵州茅台酒非该公司生产(包装);2瓶十五年/五星贵州茅台酒属该公司生产(包装)。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辨认/鉴定证明书,证明4瓶五粮液酒属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产品;4瓶第七代五粮液酒、1瓶尊酒属该公司产品。

公诉人就其侦查阶段供述的真实性逐一追问。李某承认,在公安机关所作的供述笔录中曾承认盗窃犯罪,讯问笔录均经本人阅读后签字捺印。审查起诉阶段,公诉机关多次对其依法讯问并制作笔录,笔录均经其核对无误后捺印。

当公诉人问及“检察机关起诉书指控你犯有盗窃罪事实,你承不承认”时,李某明确回答:“不承认。”

公诉人:你在公安机关所做的供述笔录有没有承认是盗窃犯罪?

李某:当时确实我很害怕,不敢多说我认为没有用的,我配合公安机关,都是承认的。我当时以为我监守自盗的行为是盗窃,没有想别的,所以没有辩解。

公诉人:公安机关为你制作讯问笔录,有没有对你刑讯逼供、指供诱供等违法取证情形?

李某:公安说你不管怎么拿走的,只要把钱退了就没事了,我就信了。

李某表示,他是在2024年初在看守所自己学习时发现,他的这种行为可能还有另一个罪名叫“侵占罪”。

公诉人还讯问了李某的财产状况。李某称,威海有一套房产(在其与妻子名下),即墨也有一套房产(在其与妻子名下),领克车已变卖。

侦查机关依法扣押冻结其账户资金约90余万元,李某承认这些属于赃款。

三、辩护人发问:侵占还是盗窃?名酒来源何处?

辩护人的发问聚焦于李某对罪名认识的转变过程及关键细节的变化。

辩护人:你对起诉书事实不认可还是罪名不认可?

李某:罪名不认可。

辩护人:你认可什么罪名?

李某:侵占。

辩护人:经过你的学习,你说侵占和盗窃的区别是什么?

李某:一个重一个轻。侵占是有保管权,盗窃是非法占有别人的财物。

辩护人:你之前认为监守自盗是盗窃是吗?

李某:是。

辩护人:现在你认为监守自盗是侵占?

李某:对。

辩护人进一步追问李某为何在之前的供述中未提及某些细节。李某回答:“当时我以为不管怎么样酒是我拿走了,是我卖了。所以之前认为这些细节不重要。”

辩护人继续问:“笔录,再加上我们申请调取同事笔录,经你核实的时候,你怎么又突然想起来盗窃地点的事?”

李某回答:“你和我说笔录之后,我记得陈某明意思早就发现,那一次我不知道他是故意还是怎样,当时我确实给他送酒,车停在他门口,他也看见了,但是他说我的坐飞机,当时他看到我从车里把酒拿出来。”

辩护人问及酒水来源时,李某作出了一个引起法庭注意的陈述:“酒都是陈某明受贿而来。如果这个钱要退,我个人而言,要证明是他合法来源我可以退,不然我觉得应该上缴国库。”

辩护人追问其为何如此确定,李某称:“如果陈某、陈某明能证明2020年~2023年购买过名贵酒水,我就认罪认罚。”他还表示,大部分酒水是他经手的,“对方司机或秘书会联系我,……过年过节的时候会联系我。”

辩护人:你手机里有这些送礼收礼情况吗?

李某:我跟陈某聊天记录有一个送礼名单。

辩护人:这个名单是什么名单?

李某:送礼和收礼。

审判长:李某,转账200多万元都是酒水是吗?

被告人:是。

审判长:都是从陈某明、陈某家中拿的酒水是吗?

被告人:是。

李某当庭还点名不止一名官员曾多次宴请陈某明。

四、举证质证:12份供述笔录与监控未调之问

在举证质证阶段,公诉人首先出示了被告人李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辩解。笔录显示,李某曾供述自己从两处房子盗窃物品至少十次,并通过58同城等平台联系收酒人,以现场或者视频验酒、线下交易的方式将酒水卖出,价格与市场流通价相差不超过50元。

笔录中详细记录了李某供述的十余次“盗窃”详情,时间、地点、物品均被逐一记载。

其中在青岛鲁信随珠花园的盗窃记录从2021年10月一直延续到2023年8月,物品涉及拉菲红酒、茅台酒、茶叶、阿胶等;在济南舜耕路36号的盗窃记录则集中在2023年8月至10月,主要为整箱茅台酒。

针对上述证据,李某当庭提出异议:“当时我有点胡乱,公安把我的行车记录仪拿回来之后让我找那几次偷酒了,我想赶紧把笔录做完,就胡乱承认一些。只要调取陈某青岛单元门出入记录监控就可以证明。”

辩护人则详细梳理了李某的笔录变化过程:“在补充侦查前,李鹏有9次笔录,到24年5月17日又补充一次,到24年11月份又补充一次,总共12次笔录。通过12次笔录,并不是都像公诉人说的,是有变化的过程,变化过程和他刚才自述的心路历程是相吻合的。”

辩护人强调:“自始至终李某对于拿陈某、陈某明的酒自己出去卖这个事实是供认不讳的,只是关于拿东西的细节是有变化有争议的。因此这些不能算李某翻供,因为他对于基本的犯罪事实是认可的。”

辩护人随后提出了多方面的程序性质疑:最初公安机关已调取出入小区车辆记录,但对于陈某家中录像、单元电梯录像“就是不调取”;且在陈某明位于济南家中地下酒窖进行指认时“故意遮挡酒”,并称这些酒除李鹏认定的200万元外,“剩下至少XXXX万”,“案发现场为什么不拍摄还要遮挡”?

辩护人认为:“迫于陈某明职务巨大影响力,李某恐惧,怀疑公安执法偏私完全符合常识,因此完全说得通。我方认为应当以李某当庭所述详细细节为准,来对他进行定罪量刑。”

公诉人随即回应:“刚才辩护人所述内容在济南陈某明家地下室侦查人员用手遮挡执法记录仪,且提到上千万酒,辩护人是否在场?你所得到的信息来源有哪些?”

辩护人回答:“辩护人信息来源全部是李某的供述,公诉人也不在场。”

五、被害人陈述:丢失至少60箱茅台,否认保管权

公诉人随后出示了证人何某(陈某丈夫)的陈述。

何某在陈述中详细描述了物品丢失情况:2023年8月2日李某请假离开后,陈某于8月23日回青岛家中发现卧室柜子里的茅台酒少了一瓶,同时发现一个浪琴手表的包装盒。经检查,家中酒柜、仓库存储的茅台酒、五粮液、红酒、洋酒等物品均有减少。

据何某讲述,2023年8月2日,他跟我们请假说家里老人病了,要回去带老人治疗。后来,其通过监控发现,李某在2023年8月2日离开北京回青岛后,分别于8月7日、8月10日、8月13日、8月16日、8月17日、8月30日先后8次驾驶鲁B31L2X进入小区,2023年7月21日,他请假回青岛,也出现在我们小区。在追溯以前的时间,我们在北京、济南居住时,李某的车辆也多次进出鲁信随珠花园。我们怀疑物品是被李某拿走的。

何某:2022年9月到2023年1月,他请了四五个月的假,他请假是没有工资的,他先后驾车进出我们小区60余次,他没有工资同时也没有经过我们允许的情况下来我们小区干什么,我怀疑从那时就来我们家偷东西。

我们家里人回去后重新看了看,清点了一下被盗物品,发现除了鲁信随珠花园,我妻子的父亲在济南市市中区舜耕路36号院的家里也发生了被盗窃行为,我和我妻子在北京的家中也发生了被盗窃行为。

问:分别都丢失了什么东西?

何某:青岛市黄岛区鲁信随珠花园小区家里我丈人卧室里丢失了茅台酒,五粮液酒,茶叶,阿胶,手表,客厅红酒柜丢失了红酒和洋酒:济南市市中区舜耕路36号院家里的地下室仓库丢失了茅台酒,五粮液酒;北京家里卧室里的保险箱丢失了我和我妻子结婚时的珠宝。

问:分别都丢失了多少?

答:茅台酒总计丢失至少60箱,五粮液丢失至少2箱,红酒丢失至少20瓶,茶叶丢失至少5盒,阿胶丢失的数量不清楚,手表丢失一块,丢失的珠宝是一对钻戒和一对绿宝石戒指。

问:丢失物品分别都是什么样的?

答:茅台酒大部分是53度、500ml的飞天茅台,也有39度、500ml的飞天茅台和铁盖茅台,还有年份15/30/50的茅台礼盒;五粮液基本上都是52度、500ml的普五系列,也有低度数40多度的,红酒都是750ml的,品类 比较多,洋酒有XO;茶叶有绿茶、白茶、红茶;阿胶是桃花姬牌的;手表是一块卡地亚牌的;珠宝就是一对一克拉钻戒和一对绿宝石戒指。

对于李某是否具有保管权的问题,何某明确表示:“李某只对我出行的车辆具有使用权,别的家中物品他没有保管权和使用权。”

李某对此当庭回应:“我车辆进入陈某家小区,这套房子是陈某2021年年中的时候买的,购买这套房子后我在陈某的同意下把车录入到小区管理系统里面。因为陈某明不在,家中就一辆车,有时候陈某把车开走,就没有车用了,陈某也坐过我的车,她的儿子也坐过。她现在说我的车不能进入小区我不理解。”

关于酒水保管权,李某称:“包括公安补充侦查时让我提供证明能够证明陈某明、陈某委派给我工作,但是这个确实没有书面的证明,我每天工作、在哪工作都是听从陈某或陈某明安排。”对于钻戒、手表的丢失,李某表示“确实没见过”。

辩护人在质证阶段进一步强化了对何某证人身份的质疑:“李某再三说涉案酒品大部分是别人送给陈某明的,少部分是送给陈某,何某没有所有权,就算他们是家人,也是送之后才确定所有权。辩护人认为何某是证人不是被害人。”

辩护人还透露,在审查起诉阶段曾向检察院提出应当向被害人陈某明、陈某做笔录的意见,“一直没有做出回应,在开庭前辩护人又提出申请,才给陈某明、陈某做了笔录”。

针对何某笔录中提到的监控内容,辩护人质疑道:“何某确认有监控显示和李某说的监控吻合,既然有监控,为什么不调?”

辩护人最后就保管权问题提出意见:“何某否认保管权利,但是他再三强调李某对他出行车辆具有使用权。李某在使用车辆运送酒水把酒水扣留进行变卖,这时候他对于车辆物品不拥有使用权和保管权吗?”

公诉人在答辩中回应称:“公诉人认为质证应就公诉机关提出证据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进行质证,而不是法庭调查。”

六、庭审未决:罪名之争静待二审

经过两个小时的庭审,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和质证阶段结束。

2025年9月27日,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

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在案扣押的被告人李某退赔款人民币200000元,在案冻结的现金人民币844361.31元,依法发还被害人陈某明、陈某、何某。

责令被告人李某继续退赔被害人陈某明、陈某、何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390864.69元。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李某对涉案酒水是否具有法律意义上的保管权?若具有保管权,其私自变卖的行为应认定为侵占罪还是盗窃罪?前者法定刑明显轻于后者。此外,关键监控录像的缺失、被害人身份的确认、涉案酒水来源的合法性等问题,均有待进一步查证。

值得注意的是,李某在庭审中多次提及陈某明的“官员身份”和“官场人脉”,并指称酒水系“受贿而来”。辩护人也明确提出“涉案酒品大部分是别人送给陈某明的”。这些陈述若属实,可能涉及另案处理的职务犯罪线索。

目前,李某的代理人透露,李某在看守所中曾手写了一份举报材料希望寄给中纪委,但被住所检察官拒绝。

“他们不允许把这份材料寄给中纪委,如果要寄,只能寄给山东省纪委。”李某的代理人说。截止到目前,相关部门未对李某的举报作出任何回复。

此案一审后,经过8个月的等待,目前李某的代理人收到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口头通知——二审将不开庭审理,并限期提交答辩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