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2013年获批启动的桐梓县娄山生猪定点屠宰加工厂异地搬迁项目,历经十余年仍未建成。企业反映,项目取得省、市、县三级十余份前置审批文件,却因土地报批、规划许可等环节受阻,导致投资逾2500万元陷入僵局。尽管2019年法院已判决桐梓县自然资源局限期履职,但企业称该局至今未完全执行。更令企业困惑的是,同一地块在2023年已出让给第三方,而2026年政府部门答复中仍建议企业参与竞买,引发对行政行为严肃性和诚信的质疑。

一、项目获批多年 迁建建设停滞至今

据反映人张某文、杨某培、杨某泉介绍,桐梓县娄山生猪定点屠宰加工厂成立于2002年,系原食品公司改制企业,承担50名下岗职工安置。因原场址不符合新的规划要求,项目于2012年启动异地搬迁申报,先后取得桐梓县商务局、桐梓县人民政府、遵义市人民政府、贵州省商务厅、遵义市商务局等部门的批复同意。2013年12月,桐梓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用地预审意见(桐国土资发〔2013〕71号),同意项目选址于燎原镇油草村,拟用地规模3.996公顷。2014年,企业向桐梓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预付征地款400万元,随后进场开展平场等前期工作,并建成6000余平方米厂房。

然而,项目自2018年起停建至今。企业质疑,桐梓县国土资源局在完成土地征收后,未按预审意见要求向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报送用地审批,涉嫌行政不作为。此外,用地预审明确规模为3.996公顷(约60亩),但2022年挂牌文件显示仅25亩,企业认为无法满足项目建设需要。

二、法院判决生效 自然资源局未完全履行

2018年6月5日,企业向原桐梓县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后职能划转至桐梓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涉案项目土地使用审批手续和许可。该局于2018年6月14日作出回复称:“娄山生猪定点屠宰厂占地15945.23㎡(约24亩)属于集体用地。你单位申请建设娄山生猪定点屠宰厂项目不符合供地条件,需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才能供地。”

企业不服提起诉讼。习水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1日作出(2018)黔0330行初182号行政判决,判令被告30日内对原告申请作出处理。被告上诉后,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7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习水县人民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1月10日作出(2019)黔0330行初413号行政判决书,认定:被告即使作出了《回复》,也仍未履行审查报批土地的法定职责;限被告桐梓县自然资源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并在受理后30日内对是否报批作出处理。

企业表示,至今未收到该局根据判决履行的正式法律文书。而桐梓县自然资源局在2026年3月16日对反映人张某文的《答复书》中称:“2019年12月25日,根据法院判决,县自然资源局向娄山定点屠宰加工厂进行了书面回复。”企业称从未收到该回复,双方对此存在争议。

三、土地挂牌面积缩水 企业未能参与竞买

桐梓县自然资源局在2026年3月答复中称:“原娄山定点屠宰加工厂拟选址地块已经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转为建设用地并征为国有,规划用途为一类工业用地。为推动批而未供土地处置,该地块于2022年按程序进行挂牌,挂牌时娄山定点屠宰加工厂、桐梓县乾豪肉类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及杨国培均未报名参加竞买。”

企业回应称:第一,用地预审文件明确拟用地总规模为3.9960公顷(约60亩),但2022年挂牌文件显示仅25亩,面积严重缩水,无法满足屠宰场建设需要,因此未报名竞买,责任在于自然资源局未按预审规模供地;第二,遵府函〔2013〕119号批复明确要求“从批复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到国土、规划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和开工修建的,本批复作废”,但该项目已于2014年获得发改局延期批复,且在六个月内已开展相关前期工作,不应视为批复作废。

四、同一县域内另有一家屠宰场获批用地 企业质疑违反布局规定

根据反映人提供的材料,贵州省监察厅、省商务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印发的黔商发(2011)140号文件规定,各个县只能批准建设一家定点屠宰加工厂。反映人指出,桐梓县娄山生猪定点屠宰加工厂异地搬迁建设项目先获得批准建设,但在尚未完成用地报批期间,桐梓县自然资源局又批准了另一家定点屠宰加工厂的用地,即贵州同奔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定点屠宰场用地。企业质疑此举涉嫌违反省级文件关于“一县一家”的布局要求,并请求核查其中是否存在违规或腐败问题。

五、土地已出让第三方 答复隐瞒实情

企业提供的材料显示,2026年5月12日,桐梓县乾豪肉类食品加工有限公司、桐梓县娄山定点屠宰加工厂收到桐梓县人民法院传票和民事起诉状。原告桐梓好生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称:该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与桐梓县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23年2月1日取得(黔2023)桐梓县不动产权第0007140号《不动产权证书》,依法取得桐梓县燎原镇油草社区22-桐-124号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在该地块上的占用及建设行为,拆除钢架棚,恢复地块原状,并支付场地占用费。

企业据此指出:桐梓县自然资源局在2023年2月1日已将案涉土地出让给桐梓好生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而该局在2026年3月16日对反映人张某文的《答复书》中,通篇未提及土地已出让的事实,反而建议“你们所经营或投资、合作企业可以编制符合该土地规划用途(一类工业)的非屠宰加工特许经营权类的项目,通过出让依法取得该土地使用权后,依法依规进行开发建设”。企业认为,该答复隐瞒了土地已出让的关键事实,涉嫌误导反映人。

此外,企业质疑该土地出让行为违反了国家关于“净地出让”的规定。企业于2013年、2014年即向桐梓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支付征地款400万元及保证金30万元,基于对政府行为的合理信赖投入近2500万元进行土地平整和厂房建设,实际占有并使用该土地多年。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十一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供应土地应当符合土地权利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等要求。企业认为,桐梓县自然资源局在土地存在权属争议、地上已有原告建筑物的情况下进行出让,不符合“净地”条件,属于“毛地”出让。

六、企业投资损失惨重 自救遭责令停工

企业反映,自2013年项目启动以来,已投入资金2500余万元(含向桐梓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缴纳的400万元征地款),完成了部分场地平整、厂房建设、设备采购等前期工作。

因项目长期无法推进、企业生产经营陷入困境,2025年9月,企业搭建临时钢架棚进行生产自救。同年9月9日,桐梓县燎原镇人民政府下达《责令停工通知书》(桐燎停通字〔2025〕第0909-1号),责令企业停止建设。

企业称,现场工作人员声称该地块已于2022年由桐梓县自然资源局转让给桐梓县城投公司,但未出示相关权属证明文件。

此外,企业曾于2024年6月8日、2025年7月21日及8月20日多次向桐梓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县人民政府提交请示,请求在原项目用地上新立“桐梓县物流中心”项目,均未获答复。

结语

一个历经省、市、县多级部门审批、投入数千万元、承载50名下岗职工就业的民生项目,为何在土地征收完成后陷入长达十余年的停建僵局?一份2019年即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为何至今未能得到全面履行?同一地块在2023年已依法出让给第三方的情况下,为何2026年政府部门仍在引导原企业“通过出让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在省级文件明确“一县一家”屠宰场布局规定下,为何同一县域内又出现另一家屠宰场获批用地?这些问题有待当地依法依规核查处理,推动生效判决得到切实执行,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给守法经营的企业一个明确的说法,也还市场一个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