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五一档最大的黑马,无疑是潮汕方言温情电影《给阿嬷的情书》。这部成本仅 1400 万元的小成本影片,凭借豆瓣 9.1 分的现象级口碑实现惊天逆袭:上映首日排片仅 1.6%、票房 377 万元,截至 5 月 18 日累计票房已突破 5.63 亿元,连续 9 天蝉联单日票房冠军,猫眼预测最终总票房将达 16.62 亿元,成为年度最具商业价值的影视 IP 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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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就在影片热度持续攀升、衍生品开发即将启动之际,一个致命的问题浮出水面:影片核心名称 “阿嬷的情书” 商标,早已被一家外地广告公司抢先注册成功。抢注方甚至理直气壮地表示:“商标注册早于电影上映,我为什么需要授权?” 这一事件再次暴露了影视行业长期存在的商标抢注顽疾,也给所有 IP 方敲响了警钟。

抢注真相:职业抢注人精准卡点,批量囤积影视 IP 商标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公开数据及联讯网检索核实,本次抢注事件的核心事实清晰明确:

抢注商标信息:涉案商标为纯文字商标 “阿嬷的情书”(比电影正式片名少一个 “给” 字,仅一字之差),核定使用在第 35 类(广告销售、连锁加盟、电商入驻)、第 25 类(服装鞋帽)、第 28 类(玩具手办)、第 30 类(食品糖果)等多个核心衍生品类别,注册公告日期为 2026 年 1 月,早于电影 5 月 3 日全国公映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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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注方身份:申请人为一家注册在外地的广告公司,该公司并非影视行业相关企业,其名下持有大量影视 IP 相关商标,包括 “马大帅”“范德彪” 等经典影视剧角色名,以及 2026 年另一部热门电影《浪浪人生》的同名商标(目前仍在审核中),明显属于职业商标抢注人,其核心商业模式就是批量抢注热门 IP 名称,待 IP 火了之后高价转让或索要授权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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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差套路:电影《给阿嬷的情书》早在 2023 年就已完成国家电影局立项备案,并在 2024 年开启点映和前期宣传,片名早已公开。抢注方正是利用了 “电影备案到上映的空窗期”,在影片热度尚未爆发、出品方尚未布局商标时,精准提交注册申请,打了出品方一个措手不及。

抢注方的逻辑看似无懈可击:“商标法实行申请在先原则,我先注册,商标就归我”。但这种看似合法的操作,本质上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恶意抢注,法律早已为其划定了红线。

法律拆解:抢注并非 “合法占有”,出品方有权宣告商标无效

很多人误以为 “谁先注册商标就归谁”,但我国《商标法》从未保护恶意抢注行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杨青律师明确指出,本案中出品方完全有权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抢注商标无效,且胜诉概率极高。

1. 核心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不得损害他人在先权利”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电影片名《给阿嬷的情书》早在 2023 年就已公开备案并进行宣传,在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属于受法律保护的在先商品化权益

抢注商标 “阿嬷的情书” 与电影片名仅相差一个无实质含义的 “给” 字,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上高度近似,相关公众极易将其与电影 IP 产生关联;

抢注方与电影出品方无任何合作关系,也未获得任何授权,其注册行为明显具有攀附电影 IP 知名度的主观恶意。

2. 补充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对于职业抢注人批量囤积商标、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行为,还可以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主张权利。该条款规定,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由商标局宣告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请求宣告无效。本案中,抢注方大量注册与他人知名影视 IP 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非出于自身经营使用的目的,而是为了通过转让、授权牟利,属于典型的 “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的情形,商标局可依职权主动宣告无效。

3. 司法实践已形成统一裁判标准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及各地法院在多起影视 IP 商标抢注案件中,均明确支持了出品方的维权主张。例如《你好,李焕英》《流浪地球》《满江红》等影片的被抢注商标,最终都被依法宣告无效。司法实践已经形成共识:恶意抢注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作品名称、角色名称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行业痛点:商标抢注已成产业链,影视 IP 防不胜防

《给阿嬷的情书》并非个例,商标抢注已经成为影视行业的一大顽疾。据不完全统计,每年有超过 300 部国产电影的片名、角色名、经典台词被职业抢注人批量抢注,抢注成本仅需几百元一个,而一旦 IP 爆火,抢注商标的转让价格往往高达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元,暴利催生了一条完整的抢注产业链。

1. 抢注时间点精准卡点

职业抢注人会密切关注国家电影局备案公示、影视项目发布会、点映信息,在 IP 尚未爆火、出品方知识产权意识薄弱时,第一时间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很多出品方都是电影火了、准备开发衍生品时,才发现核心商标早已被抢注。

2. 抢注类别全覆盖

抢注人不仅会注册第 41 类(影视制作发行)核心类别,还会同步注册第 35 类(广告销售)、第 25 类(服装)、第 28 类(玩具)、第 30 类(食品)、第 16 类(出版物)等所有衍生品相关类别,甚至会注册近似名称、谐音名称,形成全方位的抢注网,让出品方无计可施。

3. 维权成本高、周期长

商标无效宣告的法定周期通常为 1-2 年,期间还可能涉及行政诉讼,维权成本动辄几十万。而抢注方几乎没有任何成本,即便最终商标被宣告无效,也不会受到任何实质性处罚,违法成本极低。很多中小出品方因为耗不起时间和金钱,只能被迫高价买回被抢注的商标。

避坑指南:影视 IP 商标布局,必须做到 “项目未动,商标先行”

《给阿嬷的情书》的教训告诉我们:影视 IP 的知识产权保护,必须前置到项目立项阶段。等到电影火了再注册商标,早已为时已晚。正确的商标布局逻辑应该是:

1. 立项即注册,片名备案同步提交商标申请

在电影项目立项、确定片名后,第一时间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不要等到备案公示、宣传启动后再注册。抢注人的速度远比你想象的快,很多时候片名刚公示,抢注申请就已经提交了。

2. 核心类别 + 关联类别全覆盖

影视 IP 的商标布局,不能只注册第 41 类影视服务,必须覆盖所有商业变现场景:

核心必注类别:第 41 类(影视制作、发行、放映)、第 35 类(广告、加盟、电商);

衍生品核心类别:第 25 类(服装、鞋帽、周边)、第 28 类(玩具、手办、文具)、第 30 类(食品、糖果、饮料)、第 16 类(海报、出版物、周边);

延伸类别:第 9 类(APP、电子出版物)、第 43 类(主题餐厅、咖啡馆)、第 33 类(酒类)等。

3. 防御性注册,杜绝打擦边球

除了注册正式片名,还要同步注册近似名称、谐音名称、角色名、经典台词等防御商标。例如《给阿嬷的情书》就应该同步注册 “阿嬷的情书”“给阿嬷的信”“阿嬷的信” 等近似商标,以及影片中核心角色的名称,从根源上杜绝抢注空间。

4. 全生命周期监测,及时维权

商标注册后,要定期监测商标局公告,发现他人抢注近似商标的,在初审公告期内及时提出异议;对于已经注册成功的恶意抢注商标,在 5 年法定期限内及时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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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 IP 的商业价值,最终都要通过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来实现。一个商标的抢注,可能会导致整个衍生品开发计划搁浅,造成数千万甚至上亿元的损失。专业的事,一定要交给专业的人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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