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都在抵制《监狱来的妈妈》,但很少人去分析连这个案子当年的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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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流出来的是该案的二审判决书,当时一审判的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而女主是力争自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的,两个差别是前者10年以上,后者是3到7年。二审是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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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按这里面的法院认定情节和各位分析一下,节选判决书伤人情节:

“原审判决认定,2009年4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赵晓红在其租房卧室与其丈夫张勃因支床发生争吵并厮打,赵晓红退至客厅并顺手将客厅桌子上的一把水果:刀拿在手里,当张勃追过来时,赵晓红持水果刀刺向张勃胸部,致张勃受伤倒地。“

同租一屋的吕卫兵打电话报警,赵晓红亦叫吕打电话报警。后张勃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张勃系被他人持单刃锐器刺切,致使主动脉根部破裂,引起心包填塞死亡。”

第一个细节,

“退至客厅并顺手将客厅桌子上的一把水果刀拿在手里”。这个“拿刀”的动作,表明她在面对丈夫追赶时,主观上已经产生了利用致命武器进行对抗、甚至伤害对方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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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细节,

“当张勃追过来时,赵晓红持水果刀刺向张勃胸部”。请注意,这里是“刺向胸部”,而不是闭着眼睛胡乱挥舞。胸部是人体致命器官(心脏、大动脉)集中的部位,一个成年人应当知道用刀刺向他人胸部会造成重伤甚至死亡的结果。

哪怕她当时心里想的不是“我一定要杀了他”(没有杀人的直接故意),但她明知拿刀刺向胸部会造成对方重伤,却依然放任这一行为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

是否满足正当防卫呢?

赵晓红在厮打中退至客厅并拿到了刀。此时,虽然丈夫张勃“追过来”,但张勃手上并没有持有任何致命武器(判决书未提及张勃持械)。

在双方赤手空拳厮打、且已经拉开距离(退到客厅)的情况下,赵晓红直接动用管制刀具刺向对方致命部位,其防卫手段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且具有主动伤害的故意。

因此,法院认定其具有“故意伤害的情节”在法律上是有其理据的。

这个是当时的案发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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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不会有一直以来,赵晓红被家暴,恐惧或积怨而导致了当晚的悲剧发生。

判决书有一个对赵这个抗辩很不利的证据,赵晓红的亲弟弟证言:“姐和姐夫婚后关系较好,有时因琐事吵架,但事后就好了。”

在涉及生死的大案里,如果姐姐长期被姐夫殴打,亲弟弟作为女方娘家最坚实的后盾。

在法庭上面对杀死姐夫的姐姐,我个人理解,他的第一反应绝对是控诉死者:“他生前经常打我姐!我姐过得生不如死!”以此来为姐姐争取轻判甚至免刑。

然而,连亲弟弟都给出了“关系较好”的客观评价,这在证明力上几乎是一记重锤。

它直接向法官传递了一个信息:这段婚姻中或许有吵闹,但绝没有达到“长期家暴、积怨恐惧”的畸形状态。

至于狱中拍摄,先拍后备,这些法律细节,超出我的认知范围,不好评价。

我记忆中,还没有一出电影是自己演自己犯过的案件,甚至拉来现实中的婆婆和儿子真人出镜,这确实是影史罕见的商业噱头。但艺术创作的底线是忠于事实。

如果所谓的‘家暴’只是她个人的臆想与抗辩,片方就必须向大众公开说清楚。

公众并不是不能接受刑满释放人员重新回归社会,而是很难接受电影用“虚假的主充当事实”,将一桩证据确凿的故意伤害罪,美化洗白成反抗家暴的英雄主义叙事。

听听您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