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吕梁市柳林县。在国道307线(黄山线)766公里500米处(柳林县香严水岸路段),杨某驾驶晋J号牌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该路段左转弯时,与由北向南直行的、张某驾驶的无牌台铃牌电动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张某受伤、两车受损。
经民警调查认定:杨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规定,以及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向左转弯时应提前开启左转向灯”的规定——这两项违法直接导致直行车辆无法预判其行驶意图,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张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以及第八条“机动车经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的规定,属准驾不符、驾驶无牌车辆上路,虽然并非事故直接诱因,但暴露出严重的法律和安全意识缺失,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柳林交管大队温馨提示:转弯让直行是铁律,抢行一秒危险十分;转向灯必须提前打,让其他人知道你的意图;持证、上牌是底线,电动摩托车也不例外。守法上路,才是对自己和他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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